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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辦理學術合作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一)字第0950158429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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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學術
    合作,提昇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申請時間:各校申請補助案應於事前三個月送達本部,以利審查。


四、申請方式:由各校科系所研提具體之合作交流計畫在獲校方核可後,
    由學校備函經由行政程序,逕送或層轉本部,
    各項申請提出時應繳附下列資料乙式兩份,否則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合作交流計畫書(二千字以上),內容含計畫名稱、合作內容、詳
      細預算、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須跨年度者並附機關經費年度
      支出分攤表)、預期成效及可能之經費來源。
(三)合作學校或其代表人出具正式同意書(中英譯本)。
(四)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與補助原則:本部延聘專家學者審查各校申請案,並於事後依據
    各校所提成果報告予以評估,俾作為日後審查之參考。審查原則如下
    :
(一)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應符合平等互惠之精神,並具有提昇我國學術水
      準之實質效益者,方予補助。有關補助數額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
      費用項目、本部經費預算可能支應之實際情形個案審定。其經費補
      助項目得包括國外差旅費,惟原則上以補助往返機票及生活費為主
      。
(二)申請項目如向政府其他單位或相關之文教基金會申請並獲致補助者
      ,本部不予補助。
(三)學術合作交流計畫中涉及出席國際會議、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
      及本部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應依各有關規定申請,不得依本要點
      申請補助。
(四)各校學術合作交流計畫如係經常舉辦或已可預期舉辦,應儘量編列
      於各校之年度預算支應,本要點以補助未及編列之第一年經費為原
      則。第二年起,由各校自行編列支應。


六、經審查核定之補助款,本部得視計畫時程採一次或分次撥付。


七、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合作交流計畫,如有因故改變、延期或取消辦理之
    情事時,事先應報本部同意。


八、獲致補助之各校應於合作交流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
    本部擁有論文出版權及於本部網站刊登論文之權利。


九、補助金額撥付後,各校應於同一會計年度辦理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
    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