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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108009904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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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查核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之執行績效,加強各項出版品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查核範圍:

(一)是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出版品管理相關事宜(五分)

(二)是否依規定向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辦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並定期維護書目資料。(十分)。

(三)是否向國家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辦ISBN或向國際標準期刊號中心總部(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 Center headquarters)申請ISSN(十分)。

(四)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書脊、紙本規格等之製作,是否符合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相關規定(十分)

(五)出版品辦理寄存服務情形(十分)。

(六)出版品訂定銷售價格情形(五分)。

(七) 定價出版品或委外合作出版品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辦理統籌展售情形(十分)。

() 辦理出版品電子化之情形(十分)。

(九)出版品辦理授權文化部重製利用情形(十分)。

(十) 出版品使用創用CC授權宣告情形(十分)。

(十一)出版品辦理創意行銷及國內外參展情形(十分)

(十二)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辦事項、所遭遇之困難及改進建議(十分)。

四、查核方式:分為平時查報及年度查核二種方式進行:

(一)平時查報:本部單位完成出版品發行作業後,應填具版品規格及執行審核表,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備查;所屬機關、學校,應將依規定辦理或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結果彙整建檔,作為查核項目。

(二)年度查核: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定期會同各業務相關單位實地抽訪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十個至四十個單位,查核出版品管理之辦理情形。

 

五、查核結果:

(一)考核等級: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獎懲標準:

1、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專責單位主管及政府出版品專責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2、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專責單位主管及政府出版品專責人員,予以嘉獎二次。

3、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專責單位主管及政府出版品專責人員,予以申誡一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專責單位主管及政府出版品專責人員,予以申誡二次。

前項第二款之獎懲事宜,其為本部單位者,由本部統籌辦理;其為所屬機關學校者,由該機關學校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