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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衛警察人事甄審及考績獎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政字第1010222854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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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駐衛警察之勤務工作,並使其人事、獎懲、考成等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特設駐衛警察人事甄審及考績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駐衛警察人事規定及法令之研討、諮詢或建議。

(二)駐衛警察考成、獎懲、升遷及解僱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駐衛警人事及勤務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秘書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部長指派:二人。

(二)政風處、人事處、會計處各推薦專門委員以上一人,計三人。

(三)秘書處:業務承辦科長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經部長指派或單位推薦者,得續任之。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本會決議委員迴避。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予保密。

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秘書處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