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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外籍配偶手工藝學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社(二)字第1010213988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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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外籍配偶習得一技之長,提升其就業
    及生活技能,改善其家庭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登記立案之社團(以教育事務性質為原則)、文教基金會。
(二)本部所屬社教機構。


三、辦理時間: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方式:
(一)針對社區內外籍配偶開辦短期手工技藝學習班,每班最少十人。
(二)每一開辦短期手工技藝學習班之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應辦理開訓
      及結訓儀式,邀請外籍配偶之家人參加,並留存外籍配偶學習情形
      及成果之影像紀錄。
(三)應於九十六年六月參加本部辦理之聯合成果展售會。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每一計畫最多可開辦五個短期手工技藝學習班,且最高部分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基準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二業務費項目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編列:
(一)場地布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講義資料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三)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四)材料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五)錄影費用: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六、申請時間: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送實施計畫(如附件)、申
    請表、經費概算表及課程表(如附件一、二及三)向本部(社教司)
    提出申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單位,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應於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領據向本部請撥經費;其領據應註明「部
      分補助」字樣(加蓋單位、出納、會計、負責人印章),並於左上
      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別)、帳戶名稱(應與受補助單位名
      稱相同)及銀行帳號。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四)
        、簽到單(如附件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
      2.受補助單位應依原定場次辦理活動,如未依原定場次辦理,應將
        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部。
(三)相關核銷及結報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