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臺內字
第○九五○○一九二四○號函核定之強化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運
作方案、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九十六年度至九十九年度中
程綱要計畫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將歷年防災教育相關研發成果,予以實驗、深耕、研發落實模式與制
度,逐步提升各學習階段包括幼稚園、國中小、高中職、大專校院學
生及社會大眾之防災素養水準,健全知識、技能與態度之防災素養,
藉由防災教育向下扎根之能量,強化社會抗災能力,減輕人民與社會
之災害風險。
三、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本部所屬社教館所。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本案補助之工作重點包括下列項目,其相關細部工作事項將於公告
日公告於本部顧問室及計畫辦公室網站:
1.運作與支援機制建立:修正法治及體制面等機制,使防災教育成
為常態課程、教學之一部分,並邁向永續發展。
2.課程發展及推廣實驗:發展各級學校防災教育課程、教材與教案
,建立與現行教學體制相容之完整配套措施,包含各項課程規劃
、課程內容、教學方法、教案發展及評估方式等。
3.師資培訓機制建立:培育相當數量之防災教育師資,使教師具備
完整防災教育理念,透過教育手段使學生潛移默化,並具備防災
教育知識及技能,以進一步保障自己及家庭之生命財產安全。
4.實驗推動:協助及支援各縣市政府建立防災教育推動模式,並強
化各學習階段學校落實校園災害防救計畫運作。
5.學習推廣:建置數位學習網站及辦理相關推廣競賽活動,吸引民
眾參與,提升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大眾防災意識,進而強化國人
防災素養。
6.成效評估機制建立:建立績效評估指標及師生防災素養檢測等方
式,評量「防災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影響程度
。
(二)本案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機構應有自籌經費,其額度不得
少於計畫總經費(包含經常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五。
(三)設備費編列原則:
1.視計畫需要可編列項目包含電腦周邊軟、硬體等設備。
2.按實際需要核實列計,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
總價。
(四)人事費編列原則:
1.計畫主持人一位,月支新臺幣五千元至八千元。
2.視計畫性質及規模得設協同主持人,月支新臺幣四千元至六千元
。
3.視計畫性質及規模得設專任助理,薪資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得按當年
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但最多不得超過一點五個月。
4.兼任助理人數視計畫性質予以補助,月支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
5.為保障專任助理權益,計畫應編列專任助理之單位負擔勞保費及
健保費。
6.各補助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五)業務費編列原則:
1.共通性項目:出席費、稿費、鐘點費、裁判費、臨時工資、印刷
費、資料蒐集費、旅運費、餐費、審查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
及勞工退休金。
2.得視計畫需要編列下列特殊項目:
(1)權利使用費:因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權利而需支付之權利金。
(2)資訊服務費:因執行計畫必須使用相關資訊服務、網路宣傳或
支付租賃資訊設備。
3.不予補助項目:行政管理費、執行機構場地費、紀念品等項目。
(六)雜支編列原則:
1.雜支為業務費百分之五。
2.辦公事務費用,得編列包含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
郵資等。
(七)國外地區差旅費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經費,應與本部公告課
題有關方可申請。
(八)補助經費撥付原則:
1.第一階段:收到核定通知,撥付百分之百設備費及百分之五十經
常費。
2.第二階段:期中審查通過者與限期修正再審查通過者,撥付另百
分之五十經常費;限期修正再審查仍未能通過者,不予撥款。
3.相關領款作業流程詳見核定通知。
(九)各項會議訓練講習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並依本部九十五年八
月二日台會(三)字第○九五○一○六六八三號函及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台會(三)字第○九五○一五八四四五號函送教育部及所
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規定辦理。
(十)計畫執行期限:九十六年度為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十
七年度後依本部公告期限辦理。
(十一)補助案件數得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程序及文件:
1.各項計畫以校或機構為單位申請,並鼓勵跨院校、跨科系、跨單
位合作提出計畫申請。有意申請者應自行籌組團隊於本部公告時
間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不接受補、換件,逾期不予受理,並
檢具正式公文及備妥下列資料逕送計畫辦公室辦理審查,信封上
註明「○○年度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課題」:
(1)計畫申請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加裝封面裝訂成冊,一式十五份
。
(2)申請書電子檔案 e-mail 或併同書面資料郵寄。
2.申請書表格參考附錄 A,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附錄 B,相關
表格逕至計畫辦公室網站(http://hmedu.ncdr.nat.gov.tw/)
之檔案下載區下載。
3.接受本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置於申請計畫書中所定之教學實
驗室內,俾利有關災害防救科技課程長期教學使用,不宜分散放
置。
(二)申請單位及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資格:
1.申請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本部所屬社教館所
,每一申請機構應先自行協調,且申請計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則
。
2.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資格:
(1)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具有專
門學識、研究經驗及具體研究成績,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
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專利技術報告或有審查機制之專書。
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
職機構提出申請。
(3)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於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範圍內,依國立大
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
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並符合第一小目計畫主持人資格。
(4)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主持
費。
(5)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
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部依申請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三)多年期計畫:
1.本部鼓勵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公告載明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
應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需求經費。
2.經本部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者,後續各年度計畫應依規定每
年提出申請,並配合期中及期末審查相關作業規定。下年度計畫
能否持續執行,視上年度執行成果而定。
3.經本部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除特殊情形外,不得
於執行期中申請註銷計畫,並應將執行中之多年期計畫列為第一
優先執行。
(四)本部得視當年度計畫申請及審查結果另邀合適單位籌組團隊補助執
行推動之。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籌組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二)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及可行性。包括對國內外相關工作之了解程度、計畫構
想內容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及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執行
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等。
2.計畫人力與運作情形。包括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與協調能力、工作
團隊之作業人力是否充足、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考量
並妥善分工、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與整合機能等。
3.專業領域作業能力與整合之適切性。包括執行計畫所需各專業領
域人員是否齊備、工作團隊於專業領域上之研究能力是否良好、
工作團隊於專業領域上之實務經驗是否良好、各專業領域之作業
是否能有效協調與整合等。
4.與各級機關學校、地方單位配合事項及經費編列。包括經費編列
是否務實合理、是否符合規定及其運用情形、執行單位人力、空
間、設備及配合提供資源、是否確實掌握地區災害特性與實務需
求、與示範對象或單位協商是否具體並有助於計畫執行等。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統一由核定之執行機關負責核銷作業。原始支出憑證請由各申請機
構會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裝訂成冊(專款專冊),俟審計部派員就地
審核。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各項經費編列原則除符合本部規定外,應符合申請機構經費核銷項
目之規定。
(四)本部補助款之結餘經費於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以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
理為原則,公立研究機構、私立大專校院如有結餘經費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本部。有未執行項目或執行不符合規定者,應繳回該補助全
部款項。受補助單位並應於期末檢附收支結算報告表送本部備查。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期中成果審查:
1.當年度六月下旬:通過核定之計畫備齊期中報告(含書面報告及
電子檔案),送交計畫辦公室彙辦,報告繳交份數另行公告。
2.當年度七月中旬:計畫辦公室得安排各夥伴計畫進行期中報告,
執行單位之計畫主持人應出席並就該階段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簡報
,並進行問題答問,最後由審查委員填寫審查表並研提綜合性建
言。
3.期中報告審查通過者,撥付百分之五十經常費,並依審查意見進
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
4.期中報告審查限期改善者,應依審查意見進行後續必要之修正、
檢討及補強,並送交期中成果補強報告至計畫辦公室辦理審查。
補強報告審查通過者,撥付百分之五十經常費。
5.期中報告審查未通過者不予撥款,並應於本部公告時間(九月三
十日)前備齊一式五份之結案報告(包括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
送計畫辦公室存查,如有其他缺失,並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理。
(二)期末成果審查:
1.當年度十月下旬:通過期中審查核定之計畫備齊期末報告初稿(
包括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送交計畫辦公室辦理審查,報告繳交
份數另行公告。
2.當年度十一月上旬:辦理計畫期末考核,計畫執行團隊協助庶務
工作,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出席並就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簡報及問題
答問,最後由審查委員填寫審查表並研提綜合性建言。
3.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計畫依期末審查委員會之決議,進
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如有其他缺失,依規定為必要
之處理,並備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定稿(包括書面報告及電子檔
案)送交計畫辦公室備查。
(三)當年度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得視計畫需要進行訪視。
(四)當年度十二月下旬:辦理年度計畫成果發表會,年度各項執行計畫
須協助庶務工作及繳交成果中英文摘要、精簡報告、海報及相關成
果作品等並出席簡報。
(五)經核定通過之計畫均有義務協助並參與年底本部辦理之防災科技教
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成果研討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之強
化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運作方案成果研討會。
九、預期績效
(一)將歷年之防災科技教育相關研發成果,予以實驗、深耕,研發落實
模式與制度,於本計畫九十九年度結束時,完整且有系統地移轉至
本部相關司處,預期所完成建立穩當之模式與制度,包括下列事項
:
1.防災教育教案及可運用之評量、推廣、獎勵等配套措施模式。
2.防災教育納入課程綱要之對策及推動配套措施。
3.防災教育種子師資培育正軌運行之制度。
4.校園災害防救計畫擬訂、演練、考評制度。
5.開發防災教育檢測題庫及防災素養調查模式。
6.防災教育數位學習網站管理機制及維運制度。
7.防災素養線上檢測系統。
8.校園防災教育服務團運作機制。
9.防災科技教育常態推行及檢討修正機制。
(二)促成常態、持續推行防災科技教育,以逐步達成提升全民防災素養
(認知、技能與態度)之總目標。
十、著作財產權移轉
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應置於本部建置之防災教育數位學習網,供
社會大眾使用,各著作人應填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或著作財產權專
屬授權契約,於期末審查時繳交本部,契約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防災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研究對象,
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獲本部核定領第一期款時,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
。
(三)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