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技專校院改進通識教育品質,促進大
學校院推廣優質通識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分下列二種補助類型,擇優補助:
1.技專校院類:全國各公私立技專校院開設通識課程之專兼任教師
。
2.優質課程推廣類:由曾獲本部通識教育課程績優計畫獎勵之教師
,及與之進行跨校合作通識課程之任課教師共同提出申請,前者
之課程稱為「績優課程」,後者之課程稱為「夥伴課程」。每一
績優課程所搭配夥伴課程以三個為限。課程教師間應相互協助彼
此課程之實施,發展出更具特色之通識課程。本部基於推廣通識
課程典範立場,亦得主動邀請並補助績優課程計畫主持人執行之
。
(二)獲教育部輔導大學校院推動以通識教育為核心之全校課程革新計畫
第二年計畫之學校,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已獲得本要點三次課程計畫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計畫期程
每年分上、下學期二梯次進行。計畫期程分別為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
月至次年一月。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類型
1.技專校院類:
(1)優先補助「行動導向/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含服務學習型
課程)」、「基礎通識課程(共同必修科目,如大一國文、大
一英文、歷史、憲法與立國精神等)」等通識課程;「行動導
向/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指基於現實世界之問題,以學生
為中心之教育模式,強調把學習設定到複雜、有意義之問題情
景中,透過學習者之合作解決真正問題,從而學習隱含在問題
背後之科學知識,培養解決問題之技能及自主學習之能力。
(2)其他現有通識課程規劃完善且深具創意者。
2.優質課程推廣類:曾獲本部通識教育改進計畫績優計畫之推廣課
程。
(二)補助基準
1.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課程實際修課學生人數應達三十人以上,始
得補助,每一課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2.受補助學校應另行提撥自籌經費,用於指定項目。自籌經費額度
,應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計畫申請時,得依過去開課經驗先行預估修課學生人數。審查通
過之計畫,本部預先核撥相關補助經費,各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
提報實際修課學生人數及清單,修課人數未達規定者,應全數繳
回補助經費。
(三)課程得安排教學助理,帶領學生進行小組討論或小組活動,前者帶
領學生進行分組討論,後者指導行動導向/問題解決之課室外分組
學習活動及帶領其後續討論課;安排學生助理之課程,應排定十次
以上分組時間。
(四)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附件一。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文件應加裝封面(如附表一)裝訂成冊,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
限內,以郵戳為憑,免備函,寄達本部指定地點。郵件封面應標明
「申請優質通識教育課程補助計畫」。申請文件不全、未裝訂完備
、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於書面申請同時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始完成申請程序。
(三)優質課程推廣類計畫,由計畫中「績優課程」計畫主持人統一申請
。計畫中每一課程並應各設一名子計畫主持人,分別備完整之申請
文件,獨立分列,由績優課程計畫主持人彙整後提出。
(四)申請文件:一式五份,每份均應含申請表(如附表二)、摘要表、
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計畫書內容如下:
1.課程大綱(如附表三),應包含下列內容:
(1)課程名稱、編號(尚未確定者免填)、授課時間、授課地點。
若屬優質課程推廣類計畫,應註明合作課程名稱及授課教師。
(2)課程大要說明及其與通識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3)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及內容,如有校外演講者,並應載明其姓名
、單位及職稱。
(4)行動導向/問題解決導向類課程所安排之課程活動,應載明校
內外合作機構名稱、地點、時間及課程活動內容。
(5)指定閱讀教材及建議延伸閱讀資料。
(6)作業或研究報告之設計。
(7)學生學習評量之方式與評分標準。
2.以「行動導向/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申請者其規劃:
(1)應載明課程設計中,校內外活動之性質、合作機構名稱、場地
與時間之規劃內容、總計次數及課程之評估方式。
(2)說明課程進行時所涉及之校內外單位(如○○安養院)與課程
兩者間之合作關係及其於課程中所扮演之角色。
(3)說明課程進行時所涉校外場地(如○○垃圾焚化場)之妥適性
及課程進行之安全措施。
3.以「優質課程推廣類」申請者其推廣機制:應敘明課程間之連結
及合作分享機制。
4.分組學習教學助理之規劃:
(1)有小組討論安排之課程,應載明課程設計中,小組討論之總計
次數、討論場地與時間之規劃內容、促使學生重視小組討論之
方法及小組討論效果之評估方式。
(2)有小組活動安排之課程,應載明課程設計中,小組活動(如小
組服務活動或服務檢討)之總計次數、活動場地與時間之規劃
內容、促使學生重視學生理解「行動與理論融合」之方法以及
小組活動效果之評估方式。
(3)設有教學助理之課程,應載明教學助理之姓名及系所年級、授
課教師與教學助理之分工、評量教學助理工作成效之基準,同
時說明訓練教學助理完成課前課後準備工作、帶領討論(或活
動)及使其參與評分等之方式。教學助理之評分並應占教師對
學生評分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5.課程網頁規劃:說明規劃該通識課程網站之方式,包含課程資料
網化、網路討論、學生修課回饋及建議等內容,並應提供各界了
解該課程改進計畫之執行績效。
6.創意及特殊規劃:計畫有突破傳統教學方式之處者,應詳細說明
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其計畫課程若曾獲本部顧問室補助者
(非績優課程者),並應說明此次課程規劃與上次課程規劃不同
或突破改進之處。
(五)審查作業
1.審查形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及會議方式進行審查。
2.審查指標:
(1)課程結構妥適性。
(2)計畫完備性。
(3)教學助理帶領小組學習規劃之完善性。
(4)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及創新性等。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請撥:各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學校統一領據到本部
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果提報
(一)受補助之計畫,於計畫期程屆滿時,應提出完整結案成果報告。
(二)成果文件一式十份,應完整裝訂成冊,於規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
)寄至指定地點。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計畫未完成,本部得要
求受補助學校繳回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八、考評與獎勵
(一)考評方式:
1.期中網站查核。
2.期末審查:由本部組專案小組辦理。
(二)考評項目:
1.活動出席率。
2.課程內涵。
3.教學助理帶領小組學習成效。
4.課程網頁每個月查核網頁紀錄及其內容充實度之結果。
5.成果發表會表現。
(三)本部將針對個別計畫表現優異者,及獲補助計畫總數最高且整體表
現優異之學校,於公開活動給予表揚。
九、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研發成果,本部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
享有利用權,其利用範疇,於計畫核定同時一併簽署確認。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受補助計畫應設課程專屬網站,將計畫內容、辦理績效及成果公
布於網站上。網站首頁及相關活動或成果產出,應標示「由教育部
顧問室支持」等字樣。
(二)計畫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相關資料
,並出席相關會議及活動。
(三)計畫主持人應參加期初座談會及期末發表會,教學助理應參加相關
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