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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生物及醫學科技人才培育教學資源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顧字第1010018353I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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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生物及醫學科技人才培育先導
    型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推動生物及醫學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於大
    學校院設立教學資源中心,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
    ,有效整合及運用大學校際資源,並對國內生物與醫學教育,發展跨
    校性整合及產學合作,協助學校提升及改善教學品質。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計畫期程
    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四年為限,細部執行計畫
    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由本部逐年審核補助。


五、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採全額補助,為協助計畫推動之相關經常經費,得
      編列主持人一位,專任助理一位。
(二)支用之項目限制: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標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支用。
(三)本要點補助之學校,以已參與本計畫並成立教學資源中心者為限。
(四)受補助學校,除協調成立及規劃具特色領域之生物技術產學合作教
      育中心,擔任該項特色領域之產學合作教育計畫彙整窗口,並輔導
      具發展潛力之夥伴學校進行規劃外,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教學改進中程方案之形成:負責協調各夥伴學校參與特色領域之
        運作,統整提出該聯盟教學改進總計畫中程綱要,及各夥伴學校
        分年度之個別型或整合型教學改進計畫(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前期
        計畫執行成效)。
      2.辦理年度計畫申請及自評:依審查修訂後之總計畫中程綱要,協
        調各夥伴學校提出年度教學計畫詳細內容。彙集及統整該特色領
        域教學計畫,辦理年度計畫自評,並於規定時間內,將申請計畫
        書及自評報告表等資料,送交計畫推動辦公室,俾利其彙整及召
        開後續之複審會議。
      3.負責推動教學資源中心策略聯盟整合型計畫,建置各項教學改進
        計畫成果資料庫,並與計畫推動辦公室網站相連結。
      4.形成性評鑑及次年度計畫申請:彙整本校及各夥伴學校提出之年
        度計畫執行成果及辦理教學資源中心執行績效檢討,於規定時間
        內,將該中心之年度計畫成果精簡摘要、績效檢討表及次年度計
        畫執行摘要,繳交計畫推動辦公室。
      5.協助實務教學資源累積及擴散:視其計畫群組之年度計畫成果運
        用價值,建置該特色領域之教學資源網站,並與計畫推動辦公室
        之網站進行連結。
      6.生物技術特色領域策略聯盟之夥伴學校,由各大專校院相關系所
        有意願發展該特色教學之學校,自行加入該聯盟。高中職學校得
        加入該教學資源共享環境。
      7.得編撰發展重點領域課程教材。
      8.得辦理其他可促進國內生醫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相關之配套
        活動或計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於當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出當年度執行成果及翌年度計
      畫書;其實際申請期限依本部之公告辦理。計畫書格式得至本部顧
      問室之電子公告欄 http://www.edu.tw/EDU_WEB/Web/CONSULTANT/
      home.htm  或 http://abep.sinica.edu.tw  網站下載。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學者專家召開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簡報。
      2.審查內容:
     (1)整體規劃是否符合本計畫之目的。
     (2)是否有助於領域之教學資源整合,與夥伴學校之聯繫、協調、
          互動關係是否良好。
     (3)當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4)翌年度計畫規劃內容。
     (5)是否支援師資、設備較不足之學校進行教學。
     (6)經費編列是否合宜。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重點:
      1.審查成果計畫:教學資源中心當年度計畫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書
        。
      2.成果推廣:辦理教學成果觀摩研討會,公開展示各計畫執行成果
        (本計畫各教學資源中心執行成果以全球資訊網(WWW) 方式公
        開),並由各校授課教師報告執行情況及績效。
      3.其他:受補助學校對各項行政程序(領款、報銷、繳交相關資料
       、參與成果研討等)之配合度,列為審查考核指標之一。
(二)考核時間點:每年度計畫結束前二個月開始作業。
(三)成果報告:當年度計畫結束一個月前(十一月三十一日前)應繳交
      一份計畫成果報告書,由本部考評之,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
      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全程計
      畫結束應繳交一份總結案報告書。


九、其他
(一)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如教材等)之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學校及教
      師所有,本部得要求其無條件提供各計畫參加由本部辦理之相關學
      術及推廣教育活動。
(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他人智慧財產權,計畫執行人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