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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奈米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C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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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奈米科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補助推動項目:
(一)奈米學程。
(二)奈米實驗儀器操作訓練班。
(三)奈米 e   化教材:配合所屬區域中心撰寫。
(四)奈米教科書:自編或翻譯。
(五)奈米學術研討會:提供國內外奈米成果發表及學術交流之場合。
(六)奈米專題研究:鼓勵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從事奈米相關研究。
(七)產學合作:辦理產學交流相關研討會、座談會、提供在職訓練課程
      及赴產業界實習等。
(八)其他與奈米相關之活動:如奈米專題競賽、奈米成果展、奈米網頁
      及奈米菁英班等。


四、計畫執行期限: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由公私立大學校院於每年規定期限內,提出計畫申請書向所屬區域
      奈米科技前瞻人才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申請;其以郵寄
      方式為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書:每一申請案應提出計畫書一式三份,計畫書應加裝封面及
      目錄,裝訂成冊。
(三)計畫書內容應含基本表件、計畫書主文及附件資料等三部分,並依
      本部所定格式撰寫。
(四)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補助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曾受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學校獲補助後,
      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三)本部補助經費編列以經常門業務費為原則。但與區域中心合作辦理
      遠距教學者,得編列設備費,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學校至少應有計畫總經費十分之一之配合款。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
      報。
(二)審查內容:
      1.前一年度計畫執行績效。但第一次申請之計畫,不在此限。
      2.擬推動項目之規劃,如活動內容及授課師資等是否妥適,能否落
        實培育奈米科技人才之目標。
      3.相關宣導配套規劃是否妥適。
      4.預期成果是否適切。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分二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收到核定通知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經常費。
      2.第二階段:於繳交期中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其餘百分之五
        十經常費。
(二)各受補助學校應依撥款期程,備妥領據送所屬區域中心彙辦。
(三)由奈米科技人才培育計畫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推動辦公室)
      彙整前款受補助學校送各區域中心之請款資料,向本部請款。本部
      核定後,依規定核撥各受補助大學。
(四)各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經費
      核銷結報事宜。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計畫推動辦公室及各區域中心得規劃安排諮詢、查核及
      督導,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
(二)期中審查:
      1.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其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備齊期
        中報告(含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送交區域中心審查;其應繳
        交報告之份數,另行公告之。
      2.期中報告審查未獲通過者,應依審查意見進行必要之修正、檢討
        及補強後,將期中成果補強報告送區域中心審查;其經審查通過
        者,撥付第二期經費;其經審查未通過者,不予撥款,並應於當
        年九月三十日前繳交結案報告書。
(三)期末審查:
      1.受補助學校應繳交成果報告,由各區域中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學校至區域中心簡報。
      2.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本部得請其受補助學校發表成果,供其他
        學校觀摩與交流。
      3.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與推動計畫之學校應配合所屬區域中心開授相關之奈米學程。
(二)參與推動計畫之學校應成為區域中心之夥伴學校,並協助所屬區域
      之奈米科技 K-12 教育發展中心推動中小學奈米科技。
(三)受補助學校,得列為本部奈米科技前瞻人才培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追
      蹤研究對象,並應配合相關研究活動。
(四)受補助學校應隨時將受補助執行之各項計畫資訊上傳或更新後上傳
      至各區域中心專屬網站;其上傳資料內容應含計畫簡介(包含計畫
      摘要、成員介紹、年度行事曆等)、計畫歷程紀錄(含執行進度與
      可供分享之影音文字成果)等。
(五)受補助學校應定期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至少召開一次。
(六)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七)計畫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除經約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
      屬受補助學校所有;其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
      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