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中小學推動奈米科技 K-12 教育,提
供師生學習奈米科技新知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補助推動項目:
(一)奈米科學營:將奈米新知推廣至本校及鄰近學校之教師或學生,活
動內容得包括專題演講、奈米實作或創意競賽等。
(二)奈米教科書:以能融入現有中小學教科書(如自然與生活科技、物
理、化學或生物等)之編寫為主要考量。
(三)奈米 e 化教材:奈米教科書數位化應便於教師或學生自我學習。
(四)奈米教案:製作約二節課至四節課之教案,題材除簡介奈米相關科
技外,宜輔以實作解說,並以融入現有中小學課程為主要考量。
(五)奈米網頁:以網頁形式將奈米相關知識轉化成淺顯易懂之知識,激
發學生之學習興趣。
(六)奈米專題研究:鼓勵中小學生自行發掘並研究奈米相關問題,除中
小學教師外,得商請大學教授協助指導。
(七)其他與奈米相關之活動:如奈米動畫或漫畫、奈米文學、原子力顯
微鏡(AFM) 培訓及奈米成果展等。
四、計畫執行期限: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學校於每年規定期限內,提出計畫申請書向所屬區域奈米科技
K-12 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申請;其以郵寄方式為之者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書:每一申請案應提出計畫書一式三份,計畫書應加裝封面及
目錄,裝訂成冊。
(三)計畫書內容應含基本表件、計畫書主文及附件資料等三部分,並依
本部所定格式撰寫。
(四)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申請資格:申請學校應有至少二名以上之教師曾接受所屬區域中心之
培訓課程或遴聘奈米科技專長專家學者參與。
七、補助原則: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曾受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學校獲補助後,
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三)本部補助經費編列以經常門業務費為原則。
(四)私立學校至少應有計畫總經費十分之一之配合款。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
報。
(二)審查內容:
1.前一年度計畫執行績效。但第一次申請之計畫,不在此限。
2.擬推動項目之規劃,如活動內容及授課師資等是否妥適,能否落
實培育奈米科技人才之目標。
3.相關宣導配套規劃是否妥適。
4.預期成果是否適切。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分二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收到核定通知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經常費。
2.第二階段:於繳交期中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其餘百分之五
十經常費。
(二)本補助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各受補助學校應依撥款期程,備
妥領據送所屬區域中心彙辦。
(三)由奈米科技人才培育計畫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推動辦公室)
彙整前款受補助學校送各區域中心之請款資料,向本部請款。本部
依規定核撥國立學校、私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轉撥所屬中小學
。
(四)各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經費
核銷結報事宜。
十、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計畫推動辦公室及各區域中心得規劃安排諮詢、查核及
督導,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
(二)期中審查:
1.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其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備齊期
中報告(含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送交區域中心審查;其應繳
交報告之份數,另行通知。
2.期中報告審查未獲通過者,應依審查意見進行必要之修正、檢討
及補強後,將期中成果補強報告送區域中心審查;其經審查通過
者,撥付第第二期經費;其經審查未通過者,不予撥款,並應於
當年九月三十日前繳交結案報告書。
(三)期末審查:
1.受補助學校應繳交成果報告,由各區域中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書面審查或請受補助學校至區域中心簡報。
2.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本部得請其受補助學校發表成果,供其他
學校觀摩與交流。
3.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教育局應鼓勵其轄內國中小學或高中職提出推
動計畫,並協助提出跨校或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
(二)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奈米科技 K-12 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
追蹤研究對象,並應配合相關研究活動。
(三)受補助學校應隨時將受補助執行之各項計畫資訊上傳或更新後上
傳至各區域中心專屬網站;其上傳資料內容應含計畫簡介(包含
計畫摘要、成員介紹、年度行事曆等)、計畫歷程紀錄(含執行
進度與可供分享之影音文字成果)等。
(四)受補助學校應定期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當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至少召開一次。
(五)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六)計畫所產生之教科書、教材及教案等研發成果或報告,本部或本
部指定之第三人得無償、不限時間、次數或方法使用。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