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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學審字第0980071233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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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類科教師,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
    條規定聘任之教師。


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
    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如附表一;所稱成就證明,指由
    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所稱競賽實務技術報告,指本人
    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四、送審之成就證明,應附競賽實務技術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及相關討論,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含參賽)計畫
      。
(四)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含參賽
      )過程與成果。


五、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成就證明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取得;如以
      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成就證明送審者,應檢附有關單位出具之教
      練證明。
(三)競賽實務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應
      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得自行合
      併為代表成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得作為參考
      成就。
(四)送審之成就證明如曾獲得其他獎勵,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五)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
      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六)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
      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六、依本要點送審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
    務、輔導及運動成就等成果辦理評審,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
    過者,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七、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之評分項目、基準及審查意見表
    如附表二。


八、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者,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
    薦審查人,由三人審查,如有退審時,再依序遞補。其審查結果,二
    位以上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九、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惟成就證明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得
    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技術報告及前
    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技術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十、經本部授權自審學校,其複審由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