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全球化下之臺灣文史藝術先導型
計畫,拓展臺灣人文藝術學界國際視野,提高臺灣研究在國際學術界
之能見度,加強各項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因應全球化時代跨國界研究
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類型:
各公私立大學或公立研究機構之臺灣文史藝術系、所或單位,依補助
目的分為下列四類,擇優補助,本部並得視該年度審查結果,主動邀
請合適單位補助推動之:
(一)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增進臺灣文史藝術學界研
究國際視野,加強跨學科整合之學術品質及內涵為目的。
(二)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以選送從事臺灣文史藝術
研究之優秀博士生赴海外研修,厚植研究能力,加強其國際觀為目
的。
(三)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以促進國際學
界對臺灣文史藝術之了解,形成臺灣研究一流學術據點,提供國外
學者及研究生短期來臺研究臺灣文史藝術相關領域機會為目的。
(四)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以促使臺灣人文學術發
展與國際接軌,領受國際研究發展趨勢,提升臺灣文史學界國際能
見度,將國內研究成果與國際分享為目的。
三、計畫期程: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四
年,分年實施。年度計畫執行期程自該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及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
生來臺研究,配合學校課程或學期(季)起迄日期為原則;九十六年
度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案自核定執行日起一年內應執行
完畢。
四、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另有規定外,受補助對象應提撥配合
款,其額度至少應為本部補助額度百分之二十。
(二)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每校每年最多以補助二項計
畫為原則,每一計畫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為限,並限
於補助業務費及交通費。
(三)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
1.每年補助十名為原則,實際名額視當年度申請情形調整。
2.每校每年最多以補助二人為原則,每人以補助一百萬元為限,並
限於補助來回機票費、生活費、學費及書籍費。補助期限以一年
為原則,研修成果經學校整體評估為優異者,得於次年度申請延
長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四)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
1.國外研究生來臺短期研究:每校每年最多以補助二名為原則,每
人以補助五十萬元為限,並限於補助學費、來回機票費及生活費
。研修期限一年,不得少於二學期。研修成果經學校整體評估為
優異者,得於次年度申請延長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2.國外研究團隊來臺短期研究:每校每年最多以補助一外國研究團
隊來臺之一至三個月連續性計畫為原則,核定月數依實際計畫需
要而定,以每月補助四十萬元為限,並限於補助來回機票費、研
究費、生活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五)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每案補助以一百萬元為
限。
五、申請日期: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九十六年度計畫申請時間為公告日起
至三月二十日;九十七至九十九年度計畫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
至十一月二十日。
六、申請條件:
(一)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
1.研討會參加國家應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
數不得低於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
2.研討會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全國性,並應公開徵
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二)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
1.申請補助學校應已與國外(不含大陸港澳地區)著名大學或學術
研究機構合作設立雙聯學位,或已有具體之國際校際(系所)合
作協定。
2.申請補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校內遴選辦法,並已完成公開
甄審程序,以推薦二名為原則。
3.選送學生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設有戶籍,且從事臺灣文史藝術研究之
博士生。
(2)就讀研究所期間,成績優異,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3)具備有赴研修國研修之語言能力證明,其能力至少應達本部公
費留考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各項成績之最低標準。
(4)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三個月以上留學
獎助(學)金。
(5)其他由申請補助學校自定足以證明該生研究潛力及學術表現之
條件。
4.出國研修類型:限於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修雙聯學位或在留學
國學校註冊修讀學分之交換生。
(三)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
1.已與國外(不含大陸港澳地區)著名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設
立雙聯學位,或已有具體之國際校際(系所)合作協定之學校。
2.國內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符合前二目規定且定有遴選辦法,並已完成公開甄審程序。遴選
辦法中應清楚載明經費核撥結報程序。
4.來臺人士資格
(1)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來臺短期研究:
非中華民國國民。
已經或即將進入我國公私立大學(即申請補助學校)註冊攻
讀學位,從事臺灣文史藝術研究之博士生,或已於國外(不
含大陸港澳地區)著名大學註冊攻讀學位,並已獲得我國公
私立大學(即申請補助學校)交換生資格之博士生。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三個月以上獎
助(學)金。
其他由申請補助學校自定足以證明該生學術成就之條件。
(2)國外研究團隊來臺短期研究:
分教授團隊、教授與研究生聯合團隊二類,每一團隊至多四
人,以臺灣文史藝術為主題進行相關研究。教授與研究生聯
合團隊其師生人數比不得高於一比一。
應為國外著名大學從事臺灣文史藝術研究領域,學有專精之
優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其指導之研究生。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獎助(學)金。
其他由申請補助學校自定足以證明該團隊學術成就之條件。
(四)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
1.計畫主持人(譯注人)應為大學教師或學術研究單位之研究人員。
2.譯注標的物內容:
(1)國際漢學研究具代表性且未經中譯之臺灣文史藝術研究單篇論
文數篇,編譯成冊。
(2)國內臺灣文史藝術研究具代表性且未經外譯之單篇論文數篇,
編譯成冊。
七、申請方式:應以書面作業為之。書面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八份
,以郵戳為憑,於申請期限內免備函寄至本部指定收件地點。郵件封
面請標明「申請臺灣文史藝術國際交流計畫- xxxx 類」。資料應完
備,並不接受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
期未送達者,均不予受理。
八、申請文件:
(一)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每校以申請二件為原則,每
件申請案均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論文摘要、主講員學經歷及
最近著作目錄、經費概算表(應註明配合款、已獲其他單位補助
或預計申請其他單位補助之額度)、預定與會人數及會議預期效
益。
(二)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以一學生一計畫的方式,
檢附下列文件,分冊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學校遴選辦法及甄審歷程紀錄。
3.學校推薦學生個人資料:
(1)近期之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2)碩士及博士班研究所成績單影本及指導教授推薦函。
(3)研修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國外研修計畫摘要(含研修期程)。
擬進行研修計畫背景、目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擬前往國外研修學校(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
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研究發展之關係。
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一篇至三篇。
(4)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經驗(應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
、個人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5)國外研修學校(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
件。
(6)經費概算表:
應具體詳列各項經費需求,並說明申請補助及配合款項。已
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支領已減免之學費,其情形亦應於經
費申請表中一併載明。
本部特定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參照中央各機關派員赴國
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或本部公費生出
國及外籍生來臺就學補助標準及項目。
非本部補助項目,如護照、簽證、機場稅、兵險稅、健康保
險費、內陸交通費、論文寫作印繕費、國際學術會議報名費
,由受補助對象配合款以全部或部分支應,其比例應於學校
遴選辦法載明。
(三)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申請補助計畫
,應檢附下列文件,分類分冊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學校辦理遴選及甄審歷程紀錄。
3.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來臺短期研究:
(1)國內或國外大學註冊之證明。
(2)碩士及博士班研究所成績單影本及指導教授推薦函。
(3)原博士論文計畫摘要(含研修期程)。
(4)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經驗(應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
、個人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5)來臺研修計畫背景、目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6)來臺指導教授之學術專業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7)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發展之關係。
(8)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一篇至三篇。
(9)來臺研修學校(機構)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
4.國外研究團隊來臺短期研究:
(1)邀請國外研究團隊來臺短期研究計畫(含合作研究或相關活動
安排及接待措施)。
(2)國外研究團隊資料:
來臺前,研究團隊所進行之研究計畫期程及摘要。
研究團隊成員近年研究論文目錄或參與研究經驗。
來臺研究計畫背景、目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來臺研究計畫與其來臺前所進行之研究計畫之相關性。
5.經費概算表:
(1)應具體詳列各項經費需求,並說明申請補助及配合款項。
(2)本部特定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參照中央各機關派員赴國外
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或本部公費生出國及
外籍生來臺就學補助標準及項目。
(四)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
1.申請表。
2.譯注計畫(包括擬翻譯之論文目錄、原作者與譯作者基本資料)
3.計畫團隊分工名單: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得帶領由優秀研
究生組成之翻譯團隊。
團隊名單除應載明成員姓名、服務單位(就讀學校研究所)外,
並應說明個別譯者所負責之章節。
4.經費概算表:
(1)計畫主持人費:每月八千元,以一人為限。
(2)共同主持人費:得視需要設置,每月六千元。
(3)研究生酬勞比照國科會專案計畫兼任研究助理等級編列按月酬
勞。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邀請申請單位作簡報。
(二)審查原則:
1.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
(1)是否符合補助目的及申請條件。
(2)計畫書是否完整。
(3)經費編列是否詳實合理。
(4)成果效益是否具體切實。
2.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
(1)申請補助學校之校內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料完備性。
(2)提供研修機會之國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水準。
(3)選送赴國外研修之學生研究潛力及學術表現。
3.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
(1)申請補助學校之校內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料完備性。
(2)申請補助之國外研究團隊之學術表現。
(3)申請補助之國外研究生研究潛力及學術表現。
4.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
(1)譯注標的物之代表性。
(2)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領據向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成果提報:
(一)各計畫期程屆滿後三十日內,受補助對象應提出成果報告書一式
三份及電子檔,寄至本部指定收件地點。成果報告各項資料如有
不實,或有延遲者,視同計畫未完成,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對象繳
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除追回補助款外,下次申請時將不予受
理。
(二)成果報告書應具備之要件:
1.臺灣文史藝術跨學科國際學術研討會:
(1)成果報告(含大會手冊及論文集)。
(2)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2.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
(1)獲補助之計畫學生研修報告書,報告書應含修課名稱與教學
大綱、相關成績證明以及研修期間之研究論文。
(2)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3.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
(1)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來臺短期研究:獲補助之學生研修
報告書,報告書應含修課名稱與教學大綱、相關成績證明、
研修期間之研究論文及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2)國外研究團隊來臺短期研究:來臺研究心得報告、演講或座
談會摘要、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4.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
(1)一篇具有深度及份量之學術性導讀(critical introducti-
on),含作者與內容之譯介、原典原文與註釋之翻譯及其他
譯注者認為重要之相關資料。
(2)譯注初稿及電子檔應於計畫屆滿七日內寄本部指定單位。受
補助單位應就本部審查意見,於規定期限內具體答覆並修正
之。修正內容再經審查通過及修潤完竣得以出版時,始得結
案。
(3)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十二、計畫期間,受補助對象與其成員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
相關資料,參與相關活動或至本部報告,必要時本部得進行實地查
訪。
十三、計畫成果或相關著作,除本部另有規定外,均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辦理。
十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選送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短期出國研修:
1.受補助學校應確實督導計畫之執行,出國學生當年研修期程不
得低於兩學期或三學季;無法如期執行者,視同放棄,經費將
視情形部分或全數繳回。未確實執行之學校,取消下年度薦送
資格。
2.被選送出國之研究生研究計畫(主題)不得變更。但出國前,
因前往之研修大學(機構)或指導教授特殊理由,得由所屬學
校提出具體事由,經本部同意後變更之,並以一次為限,其執
行期限仍應符合本計畫期程規定。
3.受補助學校至遲應於學生啟程出國日一個月前核撥該生補助款
。
4.學生出國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並應履行
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其留學所涉之權利義務,依其與學校
簽訂之契約。契約內容得參考本部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
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行政契約書及本部留學相關規定
辦理。未如期履約者,本部得追繳部分或全部已撥之補助款。
5.取得本補助錄取資格者,得參加本部相關司處舉辦之留學獎助
研習會。
(二)國外臺灣文史藝術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
1.受補助之研究生或研究團隊計畫(主題)不得變更。但來臺前,
申請補助學校有特殊理由,需變更研究生來臺指導教授或取消、
變更研究團隊訪臺行程,得提出具體事由,經本部同意後變更或
取消之,並以一次為限,其執行期限仍應符合本計畫期程規定。
2.各受補助學校就國外研究生來臺研究期間居留事宜應依據相關規
定辦理。
(三)臺灣文史藝術研究論文中(外)譯及出版:
1.計畫如有展期之必要,至遲應於計畫期滿三個月前敘明原因提出
展期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始得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期
間費用,不另核給。
2.無法如期完成者,除視情節輕重要求繳回補助款外,下次申請將
不予受理。
3.本計畫所產生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本部,出版收入分配由
本部另定之。其他涉及學術倫理、授權、著作權歸屬及後續出版
、推廣、運用等事宜,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本部相關計畫規範處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通知或補助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