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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推動師資培用聯盟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80044518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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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課程改革,提升教師教學知能,透過
    辦學績優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結合二十三個高級中學學科中心、夥伴學
    校,以培用合作聯盟方式,推動師資培用聯盟,建立師資培育之大學
    與高級中學教學現場學校之互動機制,促進師資培育之大學因應教育
    環境之需要,適度調整師資培育課程,以培育未來適能適任之教師,
    並強化現職教師之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
(一)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之推動,發揮師資培育及任用策略
      聯盟合作機制。
(二)建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高級中學學科中心及夥伴學校,三位一體之
      培用合作關係。
(三)建立專業規準,定期檢討計畫執行成效。
(四)策辦年度培用合作典範聯盟之選拔及經驗分享。
(五)以教師專業基本素養、敬業精神與態度、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
      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等五大指標,作為師資培用聯盟檢視教
      學現場教師專業能力表現之現況,據以調整師資培育課程及教師進
      修。
(六)依據學科屬性,建立具學科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展典範。


三、補助對象: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均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
    )。


四、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產生方式:
    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由本部邀集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高級
    中學學科中心代表開會研商,並參考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結果生。


五、辦理方式:
(一)總召集學校負責師資培用聯盟之規劃、統籌、協調及督導事宜,並
      建立專業規準,作為檢核成效之依據,統整各學科召集學校定期回
      報本部,策辦年度培用合作典範聯盟之選拔,並辦理師資培用專業
      論壇及成果發表會,以為推廣。
(二)各學科召集學校應與高級中學學科中心、夥伴學校建立三位一體之
      師資培用關係,藉由教學現場反映意見之實證經驗,積極調整師資
      培育課程(含教育實習)、教學及進修課程或進修活動,以培養適
      合現場教學能力之教師,強化師資培用功能,並依據學科屬性,建
      立具學科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展之。


六、補助經費項目:
(一)業務費:
      1.主持費、引言人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以不同
        場次,不重複支領為原則。
      2.演講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內聘、外聘之規定
        辦理。
      3.撰稿費: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4.工作費:每人每天五百元。
      5.印刷費:會議手冊、實錄等。冊數以出席人員之一點一倍計按實
        列支,並以實用為主。
      6.場地費:核實編列,如由校內提供場地,不予補助。
      7.出席費:每人每次一千元。
      8.餐費:每人八十元,含茶敘則每人最多一百二十元。
(二)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三)雜支:以前二款經費百分之五編列,並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總召集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聯席會議確認下年度實
      施計畫目標、專業指標、預期成效及經費概算,並於每年二月二十
      八日前彙整各學科召集學校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
(二)審查指標:
(三)審查作業:
      1.總召集學校於依前款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前,應就各學科召集學
        校擬定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其執行績效、實施方
        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初步審查。
      2.本部就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等資料,依下列指標及前點所定補助經費項目審查後,核定其補
        助經費額度,並函請總召集學校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1)計畫之可行性。
     (2)內容之完整性。
     (3)資源之符應性。
     (4)經費之合理性。
     (5)成果之效益性。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辦
      理完畢。
(二)總召集學校應督促各學科召集學校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於每
      年十二月一日前將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報本部核銷
      ,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應將各項活動辦理過程及成果等資
      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二)總召集學校及各學科召集學校所報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
      部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總召集學校或各學科召
      集學校辦理成效。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同一計畫如向不同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應敘明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
      之金額。
(二)因故延期或改變計畫內容或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經
      本部同意,始得辦理。
(三)本補助要點得視課程改革之需要,調整或增加教育階段別、類(科
      )別或學群,以應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