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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推動華語測驗指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二)字第0980215976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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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整體運
    作,特設教育部推動華語測驗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之整體運作。 
(二)審議國家華語測驗發展策略及方針。 
(三)審議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其他擬交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辦理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派主管
    業務次長兼任,國際文教處處長、僑民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外華
    語工作小組執行秘書及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大學校長、大學學術或行政主管、華語文教
    學領域或測驗專家學者聘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二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每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機關以外人員擔任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