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241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
    及保送入學辦法、技藝教育改革方案、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及
    推動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加強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昇技能水準。
(二)培養學生團隊合作、問題解決、跨領域技能等能力,建立學生之自
      我成就感。
(三)藉由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技藝競賽活動,相互觀摩、分享教學經
      驗,提昇教學品質。
(四)藉由競賽活動,使競賽成績優異學生,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
      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升讀高中職學校,擴大學生進路發
      展管道,吸引更多具實作性向之國民中學學生參與。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學校辦理。
(四)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高中
      職學校及技專校院。


四、競賽職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內開設班別(職群),決
    定辦理競賽之職群。


五、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


六、報名方式:符合前點規定報名資格之學生,由各開辦學程之國民中學
    、高中職學校或技專校院向競賽承辦單位報名。為使直轄市、縣(市
    )所開設之職群順利進行競賽活動,得由主辦單位核定報名及參賽人
    數。


七、報名日期、競賽日期及地點:報名日期、競賽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
    位召開協調會協調。競賽日期應斟酌每年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報名日期。


八、競賽方式:競賽得分為個人組及團體組:
(一)個人組:競賽內容應含學科及術科,其分數比例由主辦單位定之。
(二)團體組:在同一開班職群內以二人至四人為一組之方式實施,其所
      有參賽者均應參與學科競賽,術科競賽則採現場抽題,由學生抽出
      應操作之競賽學習主題試題。競賽成績之計算,以同組學生學科成
      績平均及術科競賽成績,依照學、術科配分,計算加總為團體組成
      績。


九、命題範圍:
(一)個人組:由主辦單位依各開班學校填報之職群學習主題選定一個主
      題為命題範圍,並須為多數學校填報;為求「加深」之職業試探思
      維,應以學習主題內較具深度之內容為命題方向。
(二)團體組:由主辦單位依各開班學校填報之職群學習主題選定二個主
      題為命題範圍,並須為多數學校填報;為求「加廣」之職業試探思
      維,應以各學習主題內較基礎之內容為命題方向。


十、評審:由主辦單位協調各職群承辦單位遴聘評審委員,進行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之聘任應注意迴避原則。


十一、競賽成果發表方式:承辦單位得將競賽獲獎之作品(實物、照片或
      影片等),配合轄區內開辦學校及技職學校相關群科辦理成果展示
      ,或以博覽會方式呈現。


十二、獎勵:獎項分為第一名至第六名及佳作,得獎總數以該職群或主題
      參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獲獎之獎勵如下:
  (一)學生:參與競賽獲獎學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獎狀,
        並於獎狀內註記職群及主題名稱及獲得之獎項、名次。於不限制
        分發區域下,得輔導分發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或依中等以
        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進入高中職就
        讀。
  (二)辦理本項競賽、成果展及博覽會有功人員,由主辦單位依相關辦
        法予以敘獎。


十三、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下支應,本部酌予補助部
      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