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通識教育之全校性參與,提升大學課
程之統整性及融貫性,強化學生之學習動機及方向性,鼓勵大學校院
發展以通識教育為核心之全校課程革新計畫,以發揮通識教育長遠影
響力,促進各知識領域之有效連結,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展目標:
(一)按年度目標,逐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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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標│第 一 年│第 二 年│第 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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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識核心課程 │規劃完成 │開課 │開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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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校課程地圖 │三分之一科│三分之二科│完成 │
│ │系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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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動導向/問題解│規劃完成 │開課 │開課 │
│ 決導向通識課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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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識與專業課程整│規劃二個學│開課/規劃│開課 │
│ 合型學程 │程 │二個學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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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校課程地圖上應│–– │開課 │開課 │
│ 有而未有之通識課│ │ │ │
│ 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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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優異通識課程學生│一五○個檔│一五○個檔│一五○個檔│
│ 學習檔案 e 化上│案 │案 │案 │
│ 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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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定義
1.通識核心課程:指就修課規定而言,屬「低度選修」或強調為「
必修」之課程,且非傳統之共同科目;就旨趣而言,著重學術典
範意義,課程內容代表或反映一知識領域之核心價值,為當代各
類學術入門基礎,可創造不同學術領域間對話、溝通與融合之可
能性,進而培養學生知識批判能力、知識統整能力及知識創新能
力。
2.全校課程地圖:指學生大學四年之清晰修課學習路徑。其目的為
協助學生選課前、後能夠規劃、組織、整合所修之課程乃至於學
程。課程地圖所涉之課程內容與目標應互有融貫鍊結,且具系統
性與層次感,而非僅是單一課程之綜合。同時,應開設具備完整
性與系統性之課(學)程,以作為全校課程地圖之映照,發揮全
校課程地圖指導課程開設之目標。
3.行動導向通識課程:行動導向學習係闡揚「從做中學」(Learn-
ing by doing)。強調(1)處理真實存在而非虛擬之問題、(
2)與他人共同學習並向他人學習、(3)將問題視為己任,並
提出可施行之解決方案或計畫。
行動導向通識課程(如服務學習型課程)應將上述模式應用於課
程中,使學生於解決社區問題、學校問題時,獲得知識整合能力
、問題解決能力及行動抉擇能力。
4.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
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學習係基於現實世界問題,以學生為中心
之教育模式。強調把學習設定到複雜、有意義之問題情景中,透
過學習者之合作以解決真正問題,從而學習隱含在問題背後之科
學知識,形成解決問題之技能與自主學習之能力。
5.通識與專業課程整合型學程:以學習者為中心,打破通識與專業
課程藩籬,而以系統方式加以整合,以達成教學資源整合、學術
視野擴展、各知識領域有效連結之目標。
6.優異通識課程學生學習檔案:指學習成績優異學生之通識課程作
業、試卷、學期報告及口頭報告等 e 化檔案。本檔案資料之取
得,應事先獲得學生同意,且由學生擁有檔案著作權。
(三)年度目標為各受補助學校年度成果查核重點,各受補助學校應架設
專屬資料庫完整呈現其成果,並與學校入口網站連結,供各界瞭解
。其執行成果將做為次年是否續予補助之依據。
三、補助對象:全國各大學校院,擇優補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者,應以學校為單位提出,一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計畫應以團隊形式提出申請,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計畫主持人,教
務長及通識教育實際負責人擔任協同主持人,以加強通識教育與專
業教育間之分工,並確保計畫發展承諾。
四、計畫期程: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分下列
各款年度辦理:
(一)第一年:為期十個月,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
(二)第二年:為期十四個月,自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
一日。
(三)第三年:為期十二個月,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
五、補助基準:
(一)受補助學校,第一年以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限。
第二年、第三年視本部經費籌措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二)各年度應依第二點第一款年度目標擇特定項目補助。
(三)依下列規定以補助人事及業務費為限,其他費用由學校配合經費支
應。
1.人事費:
(1)專兼任助理費:依本部委辦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編列。
(2)核心課程規劃研究費:每人每月六千元,以三十萬元為限。
(3)全校課程地圖規劃研究費:每人月六千元,每一科系以三萬元
為限。
(4)行動導向/問題解決導向課程規劃研究費:每人月六千元,以
三十萬元為限。
(5)通識與專業課程整合型學程規劃研究費:每人月六千元,以三
十萬元為限。
(6)專案通識教學人員費: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
計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辦理。
2.業務費:
(1)全校課程地圖上應有而未有之通識課程補助費:每一課程十萬
元,以每年度補助十門課程為限,支用基準比照教育部輔導優
質通識教育課程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教師鐘點費:外聘講座鐘點費每小時一千六百元,以每年
度補助十名兼任教師為限,並以具跨理工與人文社會科學領域
──如科技與社會(STS) 、科技史、科學史、科學哲學等專
長之教師為優先補助對象。
(3)優質核心通識課程數位化製作費:每一課程十萬元,以每年度
補助五門課程為限。
(4)優異通識課程學生學習檔案撰稿費及學習檔案數位化製作費:
每名學生撰稿費二千元,每一學習檔案數位化製作費一千元,
每年度補助一百五十個學習檔案,每門課通識課以不超過三個
學習檔案為原則。
(四)屬本部五年五百億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獎勵大
學教學卓越計畫、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改進計畫、獎勵大學校院
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之項目,不再補助。其查有重複補助者
,予以追繳。
(五)受補助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為本部補助款之外加經費,科目不限,
其額度應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補助期限屆滿,各校
應持續編列預算推動。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日期:
1.第一年計畫: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
2.第二年、第三年計畫:前一年計畫期程屆滿後一週內。
(二)申請方式:應分別以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始屬完成申請作業。
(三)申請文件:一式十份,每份應含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
撰寫規範詳附件一)。第二年、第三年計畫之申請,應另提前一年
計畫之自評報告、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四)申請文件應裝訂成冊,於收件期限內,免備函,寄本部指定地點,
並以郵戳為憑。郵件封面應標明「申請以通識教育為核心之全校課
程革新計畫第 N/N 年計畫」。文件力求完備,其資料不齊全、未
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並不得補件或抽
換。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形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以書面、會議或實地訪視方式進行
審查。
(二)審查指標
1.學校通識教育理念是否符合通識教育精神。
2.學校通識教育目標及校務整體發展目標二者是否切合。
3.學校可提供本計畫之行政、師資及其他資源是否具備發展優勢。
4.未來三年計畫運作機制是否有效可行。
5.計畫內容是否具體符合本要點精神。
6.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7.學校配合款是否挹注於關鍵必要項目。
8.年度目標是否確實達成(本目指標適用於第二年、第三年之申請
計畫)。
八、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請撥:各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學校統一領據到部請
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計畫期間,本部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參加定期會議到部報告,計畫團隊
成員應親自並全程參與本計畫之期初(中)座談會、期末成果發表會
及相關計畫活動。
十、成果提報:
(一)各年度計畫期程屆滿後一週內,各受補助學校應提出該年度成果報
告書。其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計畫未完成,本部得要求受補助
學校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
(二)成果報告書一式十份,應裝訂成冊,免備函逕寄本部指定地點,並
以郵戳為憑。
十一、考核及獎勵:
(一)本部逐年針對各計畫年度執行成果進行審查。必要時,組考核小
組進行實地查訪,提供實質改進建議,或邀計畫主持人及其團隊
成員至本部報告。審查及查訪結果,作為次年是否續予補助之依
據。審查及查訪時間,另行通知。
(二)計畫期滿,經評定為表現優異之學校,本部授予「通識教育領航
學校」榮銜,並公開頒給計畫團隊成員獎牌一座。
十二、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相關資料,並應辦
理成果發表會供各校觀摩,其計畫內容、辦理績效及成果,應公布
於計畫專屬網頁,供本部查核及各界查詢瞭解。
十三、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
員應依著作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研發成果,本部基於非營利
推廣之需,享有使用權,其使用範疇,另訂契約,於計畫核定同時
簽署。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