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重點科技發展,鼓勵大學校院理
工醫護農學院結合具「科技與社會」研究教學經驗及興趣之其他學院
師資,共同開設科技與社會(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
簡稱 STS)課程,以加強理工醫護農學院學生之科技與社會之知識與
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全國各大學校院,擇優補助。本部並得視該年度計畫申請及審查結
果,以及促進計畫社群發展之須,主動邀請合適單位,補助其辦理
相關教育學術活動。
(二)計畫應以團隊形式提出申請,由理工醫護農學院具教授、副教授或
相當資格者擔任申請者,並任計畫主持人。團隊教師成員以三名為
限,除計畫主持人外,另搭配具有科技與社會相關教學研究經驗或
對科技與社會教學研究有興趣之人文社會學院教師二名為共同主持
人,其中一名為具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資格之教師、一名為科技與
社會相關領域具助理教授或相當資格者或增聘科技與社會相關領域
博士後人員之專案教學人員,共同合作開課。
博士後人員得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作
業原則,以專案教學人員聘用,並提出補助申請。
三、計畫期程:以二年為期,自九十六學年度起配合學年期程推動。但有
變動時,以本部網站公告為準。
四、辦理重點及階段目標
(一)課程界定:以理工醫護農學院之大學部高年級學生為對象之科技與
社會二年期課程。
(二)推動方式:由團隊教師成員以協同開課形式辦理。除專案教學人員
每學期以開設二門以上課程為原則外,其餘團隊教師每學期應開設
一門以上課程。參與協同教學者,其教師授課時數以該門課程授課
時數之二分之一計算。
(三)課程內容:
1.應掌握國家重點科技發展之須,與該校之理工醫護農學院教學研
究推廣之配合,並對修課學生未來生涯之社會現實認識及改革理
想有所幫助,進而培養兼具科技與社會教學跨領域之專業人員。
科技與社會(STS) 領域之界定,如附錄。
2.課程規模應具備必(選)修核心課程一門及延伸性選修課程數門
。彼此應有先後關連性,並以形成小型學程為佳(如工學院科技
與社會三門課之先後關連性為,一、科技與社會導論、二科技與
社會、工程爭議與災難、三、科技與社會、台灣工程史與工程倫
理)。必(選)修核心課程應於計畫期間持續開設。但通識課程
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階段目標:
1.籌劃階段:指第一學期,辦理課程內容研發(含完整教材及課程
綱要),並完成學校開課應有之行政程序。
2.執行階段:指第二學期至第四學期,辦理課程開設及教材修正。
3.各階段目標為各受補助計畫階段成果查核重點,各受補助計畫應
架設專屬網頁完整呈現其成果,並與學校入口網站連結,供各界
瞭解。其執行成果作為次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依據。
五、補助基準
每一計畫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為限(含專案教學人
員酬勞),除經本部審查會議決議另有特殊考量外,限補助下列各款
特定項目,經費額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基準辦理。受補助學校應
另行提撥配合款,額度應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一)人事費: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費。但共同主持人如為專案計畫教學人
員者,不得支領。
2.專任助理一名:綜整計畫行政事務、協助課程與教材研發事務及
其他協調連繫事宜。
3.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
教學人員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業務費:
1.校外講員鐘點費:每一小時一千六百元,每一門課以九千六百元
為限。
2.校外講員國內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每
一門課以八千元為限,檢據核實報銷。
(三)雜支: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第一梯次: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受理九十六學年度上學期起之
二年期計畫申請。
2.第二梯次: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九十六
學年度下學期起之二年期計畫申請。
3.第三梯次: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九十七
學年度上學期起之二年期計畫申請。
4.以上期程如有變動,以本部網站公告為準。
(二)申請方式
1.申請文件一式五份,裝訂成冊,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以郵
戳為憑,免備函,寄本部指定地點。郵件封面應標明「申請大學
校院科技與社會(STS) 跨領域教學計畫」。申請文件應完備,
其資料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
理,並不得補件或抽換。
2.提出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申請者,應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
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之規定,另提相關申請文件。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顧問室相關辦公室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原則
1.計畫是否具備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特質
。
2.計畫目標可行性及校方鼓勵與支持措施之積極性。
3.教材發展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完整性。
4.計畫成員學經歷與計畫主題之切合性。
5.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後續推廣策略。
8.其他有助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送學校統一領據,
報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成果提報:
每年度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應繳交一份計畫成果精簡報告書及次年
度細部計畫申請書。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績效檢討自評表,經費使
用情形,計畫目標達成情況,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及改進建議,
並對未來推動提出建議等。計畫二年期滿,應繳交一份總結案報告書
及教材成果。
十、成果考核及獎勵
(一)考核方式:分期初座談、期中報告與交流、期末成果發表與觀摩三
階段。由本部邀請學界及實務界代表組專案小組審查,必要時並輔
以實地查訪等方式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另行通知。
(二)考核指標:階段性目標達成度,並據以作為次年度是否續以補助之
依據。
(三)獎勵:計畫經考核評定為表現優異之計畫團隊或學院,本部將授予
「前瞻性 STS 教學模範」榮銜,公開頒給計畫團隊成員獎牌乙座
。該計畫產生之課程重要文本(包括課程構想、授課背景、課程大
綱、閱讀資料、學習討論與作業等示範資料等),本部得登載於本
部網站及台灣 STS 虛擬社群網站(http://sts.nthu.edu.tw)供
各界參考,並得參照本部相關出版作業出版。
十一、計畫成果或相關著作,除本部另有規定外,均依著作權相關規範辦
理。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人應參與本部人文社科新興議題及專業教育中綱計畫所
舉辦之交流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二)各受補助計畫,一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其因故取消或逾期未
執行者,最遲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備文說明,並繳回全部補
助款項。
(三)其他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