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國內人文社會學科教學研究之
紮根及創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大專校院人文社會科學相關系所。
三、補助類型:
(一)A 類計畫:經典文獻史料研讀教學計畫,其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分為下列二類型,擇優予以部分補助。每一計畫申請人以申請一
類為限:
(1)經典研讀課程:以學科內重要中外經典文獻史料作為教材之單
一學期或一學年之大學部或碩士班專業課程,修課人數以八人
至二十人為原則。但通識課程不予補助。
(2)經典研讀活動:以學科內重要中外經典文獻史料為研讀標的之
師生課外共讀活動,研讀成員應固定;其師生比以不小於一比
三為原則。計畫期間之研讀次數至少十次。但學生社團活動及
推廣性讀書講堂不予補助。
2.前目二類經典文獻史料應具學術代表性,並符合以閱讀原典為主
、譯本為輔之原則;經典研讀課程計畫不得使用中文譯本。各計
畫應設專屬網頁公布研讀成果,並配合研讀關鍵進度,提出深度
導讀及議題探討結論,以供各界了解。
3.受本部連續補助達三次以上之計畫,得一併提出研讀成果學術研
討會或研讀成果出版申請。研讀成員應占研讀成果學術研討會參
與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提論文。
(二)B 類計畫:提升人文社會學科教學研究發展為目的之學術活動或創
新探索計畫(此類計畫由本部另行公告或邀請辦理之)。
四、計畫期程:以配合學年度時程為原則,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
五、補助基準:
(一)A 類計畫:
1.經典研讀課程計畫,每一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為上限;經典研讀活動計畫以一年為期,補助以十五萬元為上限
;受本部連續補助達三次以上者,其成果出版或學術研討會計畫
以補助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2.本類計畫補助經費之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人事費:
經典研讀課程:學生修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得申請博士生
教學助理一人,每月一萬二千元。
經典研讀活動、出版及學術研討會:得申請兼任助理二人,
每人每月五千元。
(2)業務費:
經典課程導讀或研讀活動主讀者鐘點費: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
工讀費:每小時八十元。
教材資料影印及雜支:以四萬元為限。
交通差旅費:依公務人員國內差旅標準按實際職等檢據核實
報銷。
(3)印刷費:補助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八萬元為上限
;其非研讀成果出版及學術研討會計畫者,不得編列。
(二)B 類計畫:限於補助業務費用,以補助四十萬元為原則,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標準編列。
(三)各受補助計畫學校應提撥配合款,其額度應為本部補助額度百分之
二十。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止,申請次學年度計畫。
(二)申請文件一式五份(詳附件說明),裝訂成冊,於本部公告之申請
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免備函,寄本部指定地點。郵件封面應標明
「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社科學科學術強化創新計畫–**類計畫」
。文件應力求完備,不得補件或抽換;其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
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原則:
1.A 類計畫:
(1)研讀標的物是否為該學術領域重要經典文獻史料。
(2)研讀內容層次性、邏輯性及合理性是否妥適(包括研讀內容編
排、份量、難度、研讀方法或課程安排等)。
(3)研讀內容與過去計畫及未來發展間之延續性及關連性。
(4)未來推廣構想之可行性及創新性。
(5)延續性計畫過去成果表現優異性。
(6)出版及研討會計畫完備性。
2.B 類計畫:
(1)對單一學門或跨領域整合教學創新是否具有改革意義及價值。
(2)是否符合本部政策發展及落實之需求。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學校統一領據至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核銷作業。
九、成果提報及考核:
(一)A 類計畫:
1.成果提報:計畫期間應提交期中報告,計畫期間屆滿一個月內應
繳交年度成果總報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內容應包括研讀成
果、導論及議題探討結論、目標達成情況與自評、執行過程遭遇
之困難及改進建議。
2.成果考核方式:
(1)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一年二次以書面或簡報方式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到學校進行查訪。
(2)考核重點:
計畫是否按既定時程執行。
網頁資料是否完整、豐富且公開。
行政配合度是否良好。
(二)B 類計畫:
1.成果提報:計畫屆滿一個月內應繳交完整成果報告。
2.成果考核方式:以書面或簡報方式進行審查。計畫成果以是否達
成原定目標及原計畫審查原則為考核重點。
(三)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十、計畫成果或相關著作應註明本部顧問室補助,其著作權除本部另有規
定外,依著作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受補助計畫主持人應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會,其交通費用
,本部不予補助。
(二)執行計畫期間內,其主持人轉任他校服務者,最遲應於七月三十
一日前由原服務學校報本部提出計畫及經費移轉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十二、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