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
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
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
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
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
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