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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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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
      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
    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
    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
      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
      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