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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領域人才培育國際交流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P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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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人文領域(不含社會科學領域,以下
    同)人才培育國際交流,提升人文領域人才培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學。


三、補助類型
(一)海外活動類:
      1.海外專題研究:以大學人文領域之全職研究生為補助對象,其博
        碩士論文或專案研究應涉及海外國家或地區,並赴該地蒐集民族
        誌資料、實地田野調查與使用我國缺乏之館藏、文獻及資料者。
        由指導教授提出申請,並盡督導之責。
      2.海外專題研習:以大學人文領域專任教師為補助對象,並辦理人
        文領域教學研究之創新性及先導性短期活動或課程。
(二)國內活動類:以大學人文領域系所院為補助對象,並辦理人文領域
      國際學術研討會、國際學生討論會、密集課程或系列講座。
(三)本部並得視該年度計畫申請及審查結果,以及促進人文教育及計畫
      社群發展之需,另選適合之單位,補助辦理相關國內外教育學術交
      流活動。


四、補助基準
(一)各補助類型每案最高補助經費額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海外活動類:
     (1)海外專題研究: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2)海外專題研習:二十萬元。
      2.國內活動類:
     (1)國際學術研討會:三十萬元。
     (2)國際學生討論會:三十萬元。
     (3)密集課程:二十萬元。
     (4)系列講座:十五萬元。
(二)各受補助學校應另行提撥配合款,其額度應為本部補助額度百分之
      十以上。
(三)海外活動類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
      究與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或其他補助要點,為部分或全額補
      助赴海外生活費及機票費;國內活動類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
      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以補助業務費及雜支為限。
(四)計畫同時獲不同機關或單位之補助者,應擇一,不得重覆。未獲本
      部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學校配合款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或單位補
      助,學校並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說明。
(五)對提高我國人文教學研究學術表現國際聲譽有特殊意義之申請案,
      本部得視實際需求全額補助其必要之人事、業務及雜支費用。


五、申請作業:
(一)第一梯次: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上半年
      活動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二)第二梯次: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二十日止,受理該年度下半年
      活動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計畫應以書面作業為之。書面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五份
      ,以郵戳為憑,於申請期限內免備函寄至本部指定收件地點。郵件
      封面應註明「申請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領域人才培育國際交流計畫
      -××××類」。資料應完備,本部不接受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
      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均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
(二)審查重點
      1.海外活動類:
     (1)出國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出國之人員、行程及其他內容表現。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基準之合理性。
     (5)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情形。
     (8)研習返國後之後續推廣服務。
     (9)其他有助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2.國內活動類:
     (1)計畫內容規劃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2)國外講員之學術表現卓越性。
     (3)遴選規定之適切性。
     (4)計畫成員之教學研究背景及學術水準。
     (5)內容之前瞻性、創新性及完整性。
     (6)經費運用規劃及學校行政、教學支援配合情形。
     (7)活動效益自評方式及指標。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送學校統一領據,報本
      部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委辦及補助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成果報告提交:一式五份,於計畫完竣後一個月內逕寄本部指定地
      點。
(二)成果報告審查:
      1.本部將組專家小組進行審查,並視其必要,邀請計畫執行人到部
        簡報。成果報告審查結果作為未來是否續予補助及相關計畫審查
        補助之參考。
      2.審查原則:
     (1)成果是否符合計畫書之宗旨及預期效益。
     (2)會議大綱、課程大綱、講座大綱、活動紀錄、會議或課程參與
          情形(國際研討會、系列講座應檢附與會人員名單;密集課程
          應檢附選課學生名單)等資料完備性。
     (3)其他說明活動辦理成效之相關文件。


九、於計畫期間,受補助對象與其成員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
    相關資料,參與相關活動或至本部報告,必要時本部得進行實地查訪
    。


十、計畫成果或相關著作,除本部另有規定外,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辦理。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海外專題研究:具有特殊原因,經事先提出展期申請,並經本部
        審查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二)國際學術研討會:為落實國際交流及學術合作精神,申請單位應
        與一所以上國外地區大學合作在國內舉辦學術研討會。
  (三)國際學生討論會:
        1.申請單位應訂定具體之研究生遴選規定,對國內外各校優秀研
          究生進行公開遴選,其遴選規定於計畫書中一併提出。
        2.遴選獲邀與會之國內外學生參與人數,應兼顧比例平衡原則,
          遴選過程並應求公正公開。
        3.遴選訊息及名單應於校方網站、公布欄及本部計畫網站公告之
          。
  (四)密集課程:
        1.受邀之講員應為具國際聲望之國外或大陸、港澳地區教授、學
          者或專家,課程應以短期(一週以上,二個月以下)密集方式
          規劃。
        2.申請單位應訂定修課學生遴選規定,並於計畫書中提出,除供
          申請單位學生選修外,亦應對外開放適當比例名額,供他校學
          生選修。
        3.遴選訊息及名單應於校方網頁、公布欄及本部計畫網站公告之
          。
  (五)系列講座:
        1.受邀之學者,應為具有國際聲望之國外或大陸、港澳地區教授
          、學者或專家。
        2.系列講座應含「公開演講」二場以上及「講座學者與國內師生
          深度討論會」一場以上。舉辦深度討論會前,另應籌劃與講座
          主題密切相關之研讀會,研讀會經費及系列講座計畫一併提出
          。
        3.「講座學者與國內師生深度討論會」由申請單位邀請或訂定學
          生遴選規定公開受理各校師生報名。遴選規定應於計畫書中一
          併提出,遴選過程應求公正公開,遴選訊息及名單應於校方網
          站、公布欄及本部計畫網站公告之。
        4.獲邀及獲選參加討論會之國內師生應參與深度討論會前之研讀
          會。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國內活動計畫,受補助學校應提供該計畫網頁之
        技術及行政協助,計畫期滿並應有積極之協助機制,以促進該計
        畫網頁內容之持續經營;各受補助計畫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
        完成專屬網頁之架設,於活動期間持續將活動資訊、紀錄、課程
        大綱、教學進度、多媒體教材及報告等成果資料上網,並與本部
        指定網站連結。網站首頁及相關活動或成果產出,應註明「教育
        部顧問室補助」等字樣。
  (七)二校以上之合作計畫,其申請、請撥及結報等行政作業,由代表
        申請學校辦理,配合款由二校共同分攤。
  (八)各受補助計畫,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或逾
        期未執行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全部補助款項。


十二、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涉有大陸學者來臺交流者,受補助學校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