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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70164723B號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
    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