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各學校眷屬宿舍改列職務宿舍或單身
宿舍之申請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基於資產有效管理,提出改列申請之學校應本於公平、公正、公開原
則訂定合理之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
三、各學校之眷屬宿舍距離教學研究或辦公廳舍三十公里以內,屋況佳,
尚堪修繕使用,且建築容積率已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改列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其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學校
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或延攬海內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
。
(三)眷屬宿舍房地與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單身宿舍、辦公廳舍或私有
房舍混雜使用,分割困難。
(四)配合校務發展之規劃,學校經評估該基地有保留或改建之必要,經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保留者,依計畫於使用前得暫改
作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
四、未符前點規定,擬保留作為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或其他使用計畫或
興建計畫者,應重新檢討並敘明理由後再行提報,否則不得繼續保留
使用,應另依處理方案之規定,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