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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啟動產業人力扎根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高通字第1000068066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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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運用學校資源,協助產業進行共通性
    基礎技術之研發,期達成強化產業競爭優勢,並針對國內大學校院教
    育與就業市場認知、現實之差距,促成大學或企業合作共通性基礎技
    術之研究及發展,並維持密切之人才培育關係,實施啟動人力扎根計
    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之模具、表面處理、精密機械
    及紡織等四領域之相關科系(如附表),符合第二項所定條件且有意
    願達成本計畫目的者。
    申請科系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任教師數占全部教師數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各年級平均學生數達三十人以上。


三、學校所提各科系之申請套案計畫以五案為限;各科系計畫應以學校名
    義統一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二十份送達本
    部。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寄)達、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本計畫經費補助範圍及額度如下:
(一)依模具、表面處理、精密機械與紡織領域,分別以百分之十二點五
      、百分之十二點五、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比例分
      配計畫補助經費,經常門及資本門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整體計畫方面:獲選整體計畫補助者,每年每科系新臺幣一百至二
      百五十萬元,以補助五十科系為原則。
(三)未獲選整體計畫補助之科系,依其計畫書審議結果,擇優予以計畫
      內專門項目補助,每年每系三十至六十萬元,以補助二十科系為原
      則。


五、本計畫審核程序,由本部邀集跨部會審核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面
    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本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大綱與所擬採用教材及設備之適當性。
(二)所擬開授課程或專題製作對學生之適當性及業界需求性。
(三)師資專長是否與所擬開授課程及研發項目相符。
(四)教學研究規劃與業界合作交流之機制。
(五)學校支援措施及經費配合情形。
(六)科系與產界具各類產學合作經驗,如有參與國科會大小產學計畫或
      其他育成、技轉合作案,優先考量。
    學校送審之整體計畫,應依下列項目敘明,其審議評分權重如下:
(一)科系設定之教學及研究目標(含與目標產業之關係),評分權重百
      分之十。
(二)科系在課程規劃(課程委員會)業界參與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五。
(三)科系延攬專業人士授課情形(占教師人數比例),評分權重百分之
      十。
(四)科系安排學生至業界實作、實習之方式(含占學年課程學分比例)
      ,評分權重百分之二十。
(五)科系安排學生專業學程之規劃(含人數及期程),評分權重百分之
      二十。
(六)科系改革課程及研究之支出(含人事、業務及設備),評分權重百
      分之十五。
(七)科系所屬校院之相對配合款(至少為全部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及整體經費需求,評分權重百分之五。
(八)科系自我評量機制(含優秀參與教師獎勵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
      五。


六、補助經費審議結果,原則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跨部會審查會議結
    論,簽奉核可後公告。


七、本計畫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請撥:本計畫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學校應
      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
      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二)本案係部分補助業務費及設備費,學校應有相關配合款項,補助經
      費並應於學期內完成核銷。
(三)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獲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及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分別提
    出各計畫期中報告及辦理成果報告一式五份送專案辦公室辦理績效考
    核;考核結果將作為該科系是否得繼續申請次年度經費之參考。
    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如下:
(一)教學課程及設備改進之執行進度。
(二)學生參與實習及專題製作之比例。
(三)合作產業提供師資之比例。
(四)與業界合作共通核心技術產值。
(五)與業界建立產學平台機制之效用性。
    依考核成果,該科系績效優良者,得由學校選定之該科系優秀教師二
    至五人(含業界師資),經審核過有實質貢獻者,本部予以五至十萬
    元獎勵金。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一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追加總體計畫所涉
      其他費用;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達十
      億元以上者,本計畫自籌經費比例應至少為百分之五十,補助未達
      十億元者,本計畫自籌經費比例應至少為百分之三十。
(二)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有重複補助情
      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專案辦公室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
      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