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22303102號函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學生實習需要、落實實習船管理績效
    、提升海事教育水準,培養現代化並能從事海洋事業之優秀人員及海
    洋國家建設人才,特設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海事教育實習相關策略、規定及課程。
  (二)審議實習船年度營運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三)督導考核海事教育實習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協助海事學校與我國業界之資源整合及交流。
  (五)其他與學生實習船相關之事項。

三、實習船代管學校,由本部指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擬訂實習船相關管理規範及營運規定。
  (二)研擬海上實習訓練規範、訂定實習課程內涵及規劃訓練課程等工作。
  (三)規劃實習船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
  (四)統籌學生實習船之營運、維護、修繕或改良工作。
  (五)辦理有關海上實習教育訓練、海洋教育推廣等會議或活動。
  (六)彙整本部海事教育實習年度計畫實施成效。
  (七)蒐集國際海事組織 (IMO)國際公約規定之教學訓練及管理資料,經
      研討、整理以提供本部實施相關事務之參考。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部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自交通部等部會代表、海
    事教育相關領域之學校代表、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及實務工作人員
    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學校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由
    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由實習船代管學校列席報告實習船各項營運事務,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外部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之會務及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兼辦,實習船代管學校協辦。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