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開授無線射頻辨識(Rad-
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以下簡稱 RFID)科技及應用專業
學程,培養 RFID 技術及應用相關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開授學程基本原則:
(一)補助之學程及其課程架構,由本部於各年度擇期公告之。
(二)接受補助之學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學程所有課程
之開授,其學程架構應符合本部公告之學程架構。
(三)學程重點如需跨系所或跨院整合,計畫主持人應為有跨系所或跨院
整合協調權責之主管或教授。
四、計畫補助期間:
(一)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十八個月為原則。
(二)實際計畫期程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為之者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本部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詳細編列及支用原
則、每案最高補助額度及自籌經費比例,由本部於公告補助之學程及
其課程架構之同時公告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審查,
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學程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學程推動時,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5.學校配合情形。
6.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7.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每案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整體計畫後核定之,撥付時間
及方式,由本部於公告補助之學程及其課程架構之同時公告之。
(二)經費核結: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備齊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期中成果審核: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審
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三)結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指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