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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無線射頻辨識科技及應用專業學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U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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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開授無線射頻辨識(Rad-
    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以下簡稱  RFID)科技及應用專業
    學程,培養 RFID 技術及應用相關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開授學程基本原則:
(一)補助之學程及其課程架構,由本部於各年度擇期公告之。
(二)接受補助之學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學程所有課程
      之開授,其學程架構應符合本部公告之學程架構。
(三)學程重點如需跨系所或跨院整合,計畫主持人應為有跨系所或跨院
      整合協調權責之主管或教授。


四、計畫補助期間:
(一)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十八個月為原則。
(二)實際計畫期程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為之者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本部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詳細編列及支用原
    則、每案最高補助額度及自籌經費比例,由本部於公告補助之學程及
    其課程架構之同時公告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審查,
      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學程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學程推動時,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5.學校配合情形。
      6.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7.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每案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整體計畫後核定之,撥付時間
      及方式,由本部於公告補助之學程及其課程架構之同時公告之。
(二)經費核結: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備齊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期中成果審核: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審
      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三)結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指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