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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執行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硬體工程經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一)字第0970005987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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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臺八十七
    教字第五九九七二號函核定之「教改行動方案」所定,至九十六學年
    度止,應達成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每班降至三十五人之目標,特
    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基於提昇教學效能、增進師生互動、加強個別化教學及對學生尊嚴、
    個性尊重,合理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乃重要課題,且因應每
    班學生人數下降造成之增班現象,補助因增班所需增建教室、或因增
    班所需新設學校等需求,適時舒緩增班壓力,以提供優質之教學環境
    及品質。


三、補助對象
    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考量學校降低每班學生人數至三十五人,以及未來五年發展規模,
      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以最適規模進行規劃,並依國民
      中小學設備基準、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
      規劃。
(二)經費補助原則以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川堂新臺幣五
      十萬元之單價核計。
(三)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
      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四)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五)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地方政府依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教育部審
        核,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先
        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依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
        結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補助經費依工程執行進度撥款為原則。
(二)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之請撥及
      核銷。
(三)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地方政府對於本補助經費應設法先編入年度預算,
      未能事先納入地方預算之中央補助款者,地方政府應先執行,再於
      事後補辦預算。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相對編足分擔款
      。
(四)本補助款帳目應明確清楚,結餘款應予繳回,違反者,教育部得減
      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五)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之成果,本部得依實際需要採下列方式進行督
      導、訪視及成果評鑑:
      1.召開進度檢討會,了解受補助學校及地方政府執行情形。
      2.抽訪地方政府及學校。
      3.針對特殊個案進行訪視。
      4.年度結束後辦理總體成果評鑑。
(二)訪視及評鑑要項包括下列項目:
      1.行政作業情形。
      2.校園整體規劃情形。
      3.工程及預算執行進度。
      4.工程品質。
      5.會計帳務管理。
      6.地方配合款編列情形。
      7.執行特色。
      8.其他事項。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計畫之策略依序如下:
      1.調整學區。
      2.增班不需增建教室(利用既有空餘教室)。
      3.增班增建教室。
      4.徵收(租用)校地增建教室。
      5.徵收(租用)校地增設學校。
(二)本部及地方政府得依需要辦理校園建築規劃設計研習。
(三)核定經費與決標金額之差,由本部統籌再重新分配予有新建校舍需
      求之學校。
(四)本部補助硬體建築經費,增班所需增聘教師人事經費,自九十二年
      度起,由地方政府納入年度財政基本需求,由行政院逕行撥付地方
      政府。
(五)學校校舍防震能力必須達所在震區一般建築防震能力之一點二五倍
      ,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與健康,建立舒適性、功能性及教育性之校
      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