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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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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1130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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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
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
環境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
不利影響者。
(四)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範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
境修繕及設備充實(包括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
不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進行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
綠建築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
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
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申請經費保留作業未
獲同意者,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5、特殊項目補助基準:
(1)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
(2)遊戲場,依各校班級數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各校班級數
最高補助金額如下表:
補助項目
各校班級數之最高補助金額(萬元)
二十四班以下
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班以上
遊戲場
九十
一百三十
一百七十
一百九十
(3)圖書館(室)修繕:每校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學校,不再予以補
助。
(二)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民間捐資重建校舍或屬教育部主
管之學校,不受前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報送計畫書。但天然災
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
檢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
為原則;本署未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
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報本署申請。
(五)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
費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
,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之意見,
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六)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
;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申請金額(新臺幣)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七十
八十
八十五
八十八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部分
三十
四十
五十
五十五
六十
超過三千萬元部分
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七)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者,補助比率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八)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者,本要點之補助比率,本
署得視情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
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四)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
定。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
發包、採購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
執行時,地方政府得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
(三)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者,該校兩年不得申請本
專案補助經費。
(四)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得於每年辦理前
一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
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五)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
導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