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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70255767G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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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
    員資格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規定,以促
      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安置因家庭或經濟因素於課後無人照顧之弱勢學童,透過政府之協
      助提供課後安親照顧服務,由服務人員協助該類兒童完成家庭作業
      寫作,並提供團康、體能活動及課後生活照顧。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經
      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
      :補助其參加費用。
(二)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
      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四、補助原則
(一)前點第一款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
      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發生數額申請
      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
      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
      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
      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二)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補
      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
      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四)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五)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
      核定補助結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需繳交,已
      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二)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服務結束後,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
      優良者,應予獎勵。
(二)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
      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