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簡則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
務如下: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審
查。
(二)全中運運動員之登記及管理。
(三)全中運競賽成績及資訊之管理。
(四)全中運參賽標準、參賽人數、運動員資格審定或選拔及參賽爭議事
件之審理。
(五)全中運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之複查。
(六)全中運裁判名單之複查。
(七)全中運各參賽團隊違背運動精神行為之審理。
(八)全中運比賽規則或審判委員會申訴案以外爭議事件之審理。
(九)其他全中運競賽問題之協調處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運組委會)
主任委員就相關人員聘兼之,綜理本小組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中運組委會主任委員就相關人員聘兼之,襄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小組召集人遴薦具大型運動賽會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提
請中運組委會主任委員聘(兼)之。
前項人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
年。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相關人員聘兼之,依召集人指示
,處理本小組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專業人士擔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受託單位派員擔
任。
五、本小組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議事
。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於必要時,得實施實地訪視。
本小組開會時,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執委會)相關業務
人員應列席備詢,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
席諮詢。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報中運組委會核定。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於全中運比賽期間,應駐會督導;駐會督導之相關事務,地方
執委會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