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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圖總字第0960002412B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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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n
    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
    申請書(附件一),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館。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館檔案者,應填具「國家圖書館檔案應用申
    請書」,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與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本館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載明其事由。


三、本館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
    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
    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經與本館檔案管理人員商
    定之時間內至本館應用檔案;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
    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查驗審
    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
    四),始得進入閱覽處所,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確認件數
    後簽收。


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四)禁止攜帶私人物品,私人物品請逕置於寄物櫃。
(五)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
      影(音)、攝影。
(六)本館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七)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應用
      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六、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七、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館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
    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
    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之收費,本館應開立收據交與申請人。


十、本館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不
    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


十一、如有使用自備之可攜式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