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
輔導之盤整及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
官)遇缺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包括校園
安全)及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專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補校安
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
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
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
1、各校學生人數在二千四百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二千四百人且
在九千六百人以下者,每增加八百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
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六百人者,至少置十二人,並
得視需要增加。
2、自一百十二年起遞補離退教官之人力,需優先遞補專業輔導人員
及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至達學生輔導法所定應設置之專
業輔導人員數及前目所定之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後,始得增加進用
其他類人員。
(三)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
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內容。
(四)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契約聘任
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3、遞補人力如具退休(伍)軍、公、教身分且領取月退休金(俸)
,其敘薪依各該人員再任公職等職務所適用之退休(伍)法令規
定辦理。
(五)經費來源及額度計算:由學校校務基金或相關預算支應,其計算方
式如下:
1、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下限:
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
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補
人力之經費額度下限;其公式如下:
A=學校應轉置遞補人力基準
(即原學校教官員額基準,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
例計算。)
C=(A-B)x(新臺幣一百十萬元)x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
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度為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且專用於符合本要
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
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六)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
、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
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校應將進用之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
算值勤人力,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
定辦理,由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甲
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經
首長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八)學校應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政策調薪,並訂定薪級表函送本部
備查;每位遞補人力薪資應至少以本部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二百六
十五薪點起薪,但具證照之專業輔導人員另依本部規定之薪點、薪
點折合率辦理。
四、計畫報本部事項: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本要點之規定預估
整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
經費額度下限C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
其仍應參照附表一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
視、強化及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二)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
經費額度下限C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當年
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報本部備查。其有當年度確定之續
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資料,得併附或後補。
(三)經本部備查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之內容或經費,於年度中擬
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其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中呈現
或說明之。
五、管考事宜:
(一)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經本部備查之學校,應於每年
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
表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予本部。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
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