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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60118033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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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認定事宜,特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
    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三條規定,設國
    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學者專家資料庫。
(二)訂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辦理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認定之相關申請表格。
(三)受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辦理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認定之申請案及審查費之收付。
(四)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
      程之初審。
(五)初審結果提請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審議。
(六) 建立申請認定者之檔案資料(含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通過與不通
       過者)。
(七)協助認定委員會之召開及會議資料之準備。
(八)設置諮詢專線及其他有關審查事宜。


三、本小組置工作人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
    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
    程標準第三條規定所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或由校長指派一級單位
    主管兼任之,其餘工作人員由召集人就業務相關人員調派、調兼或另
    徵聘專案助理人員,徵聘之人員以三人為限。


四、本小組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
    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五條規定辦理普通課程、專門
    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初審。


五、本小組應定期彙整初審結果,並提報每三個月舉行之認定委員會審議
    。


六、本小組工作人員除徵聘之專案助理人員外,其餘工作人員得按月支領
    固定津貼。但不得重複支領本小組之其他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