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辦理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優
良之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午餐:指下列午餐供應類型:
1.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設廚房,僱工烹製供應該校或鄰近學校學生
及教職員工午餐者。
2.公辦民營午餐:學校設廚房,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供應該校或鄰
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午餐者。
3.外訂盒餐或團膳午餐:學校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供應學生午餐
者。
(二)校園食品:指校園飲品及點心。
(三)飲用水:指學校蓄水池、水塔、飲水機等設施之用水。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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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學 校 午 餐 │校園食│ │
│ \ ├───┬───┬───┤品及飲│小 計│
│ \ │公辦公│公辦民│外訂盒│用水 │ │
│組別 \│營 │營 │餐團膳│ │ │
├────┼───┼───┼───┼───┼─────┤
│高中職組│二 │三 │ 三 │三 │十一 │
├────┼───┼───┼───┼───┼─────┤
│國中組 │九 │五 │ 四 │六 │二十四 │
├────┼───┼───┼───┼───┼─────┤
│國小組 │三十五│十五 │ 十 │十八 │七十八 │
├────┼───┼───┼───┼───┼─────┤
│小計 │四十六│二十三│ 十七 │二十七│一百一十三│
└────┴───┴───┴───┴───┴─────┘
四、前一學年度至申請日為止,執行本部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等
政策著有績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申請予以獎勵。
五、申請作業:
(一)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經地方政府初選舉薦通過。
(二)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應依附件一規定內容檢附
相關資料,於本部公告收件截止期限前(以郵戳為憑)備文送本部
評選。
六、評選項目
(一)學校午餐
1.貧困學生均獲補助。
2.地方政府投入之經費及學校收費之合理性。
3.供餐內容符合本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之規定,並具有
特色。
4.廚房管理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並具有特色。
5.配合午餐供應實施營養教育,並具有特色。
6.辦理午餐採購(食材、外訂盒餐或團膳)符合規定,並具有特色
。
7.多餘飯菜建立相關機制,提供貧困學生家庭,並具有特色(例如
:分類整理、冰箱保存、通知及登記程序等)。
(二)校園食品及飲用水
1.飲品及點心之販售符合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校園飲品及點
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具有特色。
2.實施學生對營養標示、含糖飲料認知及正確選擇等教育,並具有
特色。
3.定期清洗水池、水塔及維護管理飲用水設備,並具有特色。
4.校園飲用水設施設置具方便性且有高使用率,並具有特色。
5.辦理師生及家長宣導,並具有特色。
七、評選作業
(一)分高中職、國中、國小等三組辦理評選。
(二)分下列二階段進行評選
1.初選:
(1)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自評,再將資料送本部進行複
審。
(2)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自訂評選規定辦理,依附件二所
定名額,舉薦學校參加複選;受舉薦之學校為完全中學者,由
學校自行決定參加高中職組或國中組之複選。
2.複選:由本部辦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專案報告
或到校訪視,經評選後核定獎勵。
八、經核定獲獎之學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
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學校午餐公辦公營者,每校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其餘類
別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二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
成員嘉獎二次。
(二)銀質獎:學校午餐公辦公營者,每校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其餘類別
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人記功一次,至多二人嘉獎二次,其餘成員
嘉獎一次。
參加複選未獲前項獎勵之學校,經評選小組評定績效優良者,發給績
效優良獎狀及新臺幣三萬元,二人嘉獎二次,其餘成員嘉獎一次。
參選學校未達評選項目要求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九、獲獎學校應以得獎金額從事學校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研習、活動及
充實相關設施。
十、獲頒金質獎及銀質獎之學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