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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各項學生事務與輔導方案之種子教師培訓活動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一)字第1010226288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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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高中職、國中小研擬計畫,推動、落實及
  精進本署學生事務(以下簡稱學務)與輔導相關政策,透過各項政策之宣
  導與溝通、專業課程培訓與相關法律概念,增加教育人員落實各項政策議
  題所需之知能,以協助教育人員於教學或行政實務上落實及精進各項政策
  方案,特定本原則。

二、主辦機關:本署。

三、承辦機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

四、研習對象:

  (一)本署:業務承辦相關人員。

  (二)縣市政府:督學、科(課、股)長及承辦人。

  (三)高中職:校長、學務或輔導主任、組長、相關專業教師。

  (四)國中小:校長、學務或輔導主任、組長、教師。

五、種子教師受訓證書核發基準:

  (一)參與研習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發展完成各項議題相關課程內容、主題內容設計與案例蒐集及分析。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後,擔任五場次以上之各項研習活動之授課講師或上
    台分享經驗之教師,其上課滿意度達百分之八十。

  參與研習人員於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當月起十二個月內,達成前項第二
  款及第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輔導團及本署審查通過後,得授予種子教師
  證書。

六、種子教師之角色及任務:

  (一)本署之種子教師,應協助本署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或擔任研習講師。

    2、規劃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之計畫。

    3、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4、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二)縣市政府之種子教師,應協助該縣市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或擔任研習講師。

    2、規劃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之計畫。

    3、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4、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三)高中職之種子教師,應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相關研習講座或擔任研習講師。

    2、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3、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四)國中小之種子教師,應協助所屬縣市及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相關研習講座或擔任研習講師。

    2、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3、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七、獎勵:協助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有功者,除本署人員由本署逕行敘獎
  外,其餘人員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縣市政府從優給予敘獎;其
  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以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