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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藝術教育終身學習及衛生教育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030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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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藝術教育法、補
  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國民體育法、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及學校
  衛生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
    進修學校,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家庭教育、人權教育、法治
    與公民教育、志願服務及讀書會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促進學
    校與社區融合。

  (二)改善學校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三)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四)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專長訓練及研習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五)加強學生衛生教育,積極推動環保教育,落實綠色消費、學生平安保
    險、健康照護及服務。

  (六)培育新世紀領導人才、推動海洋教育,加強教師專業知能訓練。

  (七)提升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三、補助對象: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學生參加全國藝術教育競賽,以實際報名參賽學生人數計算,補助如
    下:

    1、交通費:補助每名學生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
      點之費用。但離島地區學生,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

    2、膳雜費:每名學生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二)獎勵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
    安全教育宣導,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縣外介聘,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輪流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
    相對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四)辦理校園衛生保健活動,依學校所提項目補助鐘點費及研習材料費。

  (五)補助學校辦理新世紀領導人才、海洋教育多元知能訓練及教師專業知
    能研習。

  (六)補助學校辦理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訓練。

  (七)補助學校照明設備汰換為節能省電燈具經費,依學校實際需要,酌予
    補助。

  (八)辦理終身學習、藝術人文、進修推廣教育及衛生等相關活動,以計畫
    內容、場次、參加人數為基準,酌予補助經費。

  (九)研習(討)會: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覈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署公
    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以前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申
    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之方式審查,必要時得委外審
    查,並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署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活動結
    束後,原始憑證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明細表報本署備查。

  (五)結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並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送本署。

  (二)本署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聘
    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三)本署應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及執行成果召開檢討會,檢
    討修正改進、追綜考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署得於教育範圍內予以
    重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