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藝術教育法、補
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國民體育法、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及學校
衛生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
進修學校,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家庭教育、人權教育、法治
與公民教育、志願服務及讀書會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促進學
校與社區融合。
(二)改善學校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三)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四)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專長訓練及研習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五)加強學生衛生教育,積極推動環保教育,落實綠色消費、學生平安保
險、健康照護及服務。
(六)培育新世紀領導人才、推動海洋教育,加強教師專業知能訓練。
(七)提升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三、補助對象: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學生參加全國藝術教育競賽,以實際報名參賽學生人數計算,補助如
下:
1、交通費:補助每名學生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
點之費用。但離島地區學生,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
2、膳雜費:每名學生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二)獎勵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
安全教育宣導,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縣外介聘,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輪流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
相對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四)辦理校園衛生保健活動,依學校所提項目補助鐘點費及研習材料費。
(五)補助學校辦理新世紀領導人才、海洋教育多元知能訓練及教師專業知
能研習。
(六)補助學校辦理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訓練。
(七)補助學校照明設備汰換為節能省電燈具經費,依學校實際需要,酌予
補助。
(八)辦理終身學習、藝術人文、進修推廣教育及衛生等相關活動,以計畫
內容、場次、參加人數為基準,酌予補助經費。
(九)研習(討)會: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覈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署公
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以前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申
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之方式審查,必要時得委外審
查,並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署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活動結
束後,原始憑證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明細表報本署備查。
(五)結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並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送本署。
(二)本署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聘
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三)本署應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及執行成果召開檢討會,檢
討修正改進、追綜考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署得於教育範圍內予以
重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