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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060123648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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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升在
    職教師碩士學歷,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其使用範圍如
      下:
      1.經常門經費:經常門列為補助項目者,為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
        學位班所需之各項經常性經費支出。
      2.資本門經費: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開設學位者,每班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至遍遠地區開設學位者,每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3.以上補助額度視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
        金額,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四、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依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
      要點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碩士學位班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
      事項。
(二)本計畫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提出申請,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
      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擬訂計畫,檢具開班申請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一式三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未依
      規定辦理或計畫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經本部核准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補
      助續招開班免提開班申請計畫,惟須檢附前次開班執行情形報告及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原則:
      1.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一致性。
      2.具備師資、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3.結合理論及實務之課程設計。
      4.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5.學校配合款及經費之合理性。
      6.成效評估分析。
      7.其他。
(二)審查方式:
      1.每年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2.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
      3.本部於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計
        畫,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機關、機構及學校辦理審查,並
        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檢送採購明細表、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各一式二份,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執行不實
      ,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實際入學學生人數、各班次辦理情形、
      成果資料及有無違反規定情事,應作為本部日後審查相關補助經費
      之參考。
(二)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
      依規定予以處分。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
      」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行研提計畫向
      本部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提
      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