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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0980055661C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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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各機關(構)或學校遴用新進醫
    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
    爭方式甄選之。前項甄選作業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國立大學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
(二)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分院。
(三)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
(四)國立各級學校。


三、本規定所稱新進醫事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遴用初次擔任醫事職務或
    曾任醫事職務經離職後再任醫事職務之人員。


四、新進醫事人員應具資格:
(一)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及其他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之資格條件者。
(二)行政院衛生署計畫性培育之公費醫師。


五、新進醫事人員遴用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進用醫事人員,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有具有任用資格人
      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後,報請各機關學校首長任用之。
(二)本規定第二點(一)各醫院新進住院醫師,經公開甄選合格後,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六、各機關學校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得自行訂定相關補充作業規
    定。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