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南海書院場地之使用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南海書院二樓所提供之多媒體研習中心及
會議室。
第三條 本館南海書院場地,以提供社教、藝文、研習等活動使用為原則
,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四條 場地使用每一活動應繳交新臺幣二千元之場地保證金。
本館委託舉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場地保證金。
政府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或申請人辦理之活動內容具公益且無收
取活動費用性質,經本館核准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五條 多媒體研習中心及會議室之場地使用為週二至週日(週一除外)
,以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時段如下:
第一場次: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第二場次:下午二時至五時。
第三場次:晚上六時至九時。
前項使用時段,如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同意後始可調整。
第六條 租借本館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各有關文件
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
交使用費及保證金,方得使用,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不另
通知。
前項核准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七條 場地核准使用後,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不得私自轉讓;申請
人應於原定使用日期五日前提出退費申請,本館將無息退還已繳
交場地使用費及場地使用保證金全數。但已發生之費用,不在此
限。未遵守前項期限通知者,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使用之
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場地使用後,申請人應將場地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或清潔事項未
處理者,應立即處理並負賠償損壞責任;逾二日未處理完畢者,
本館得逕行處理,費用由場地使用保證金扣除,不足支應時並得
追償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廢止原核准處
分立即終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款項
不予退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人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活動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
五、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
六、有營業行為者,但收取當次活動成本費用除外。
七、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使用火把、爆竹、烹煮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但因訓練活動需
要,經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十條 場地保證金應於使用前繳交,場地使用結束後,經本館檢查場地
及其他器材等,確認申請人無應負損害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無
息退還。
第十一條 場內全面禁止吸煙、嚼食檳榔或口香糖,亦不得攜帶鞭炮、火
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或使用之。
使用單位需作場地布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
紙(水)、鐵釘、圖釘或其他黏著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
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私
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
請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謢、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
人員意外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人者,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處理。
第十三條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已核准使用之場地時,原申請者
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或做為延期之場地使用費,申請人不得
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本管理要點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