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技職教育體系,結合企業需才之證照
要求,適度採認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由本案諮詢會決審通過,向
本部推薦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名單,以作為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有
關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評鑑、增調所系科班及改
名改制行政作業時之參考,以利技專校院結合證照發展特色,激發教
師教學務實致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曾經承辦技專校院考試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補助原則
(一)以補助經常門經費為原則,並就計畫執行有關固定成本、變動成本
及審查件數衡酌經費額度。
(二)人事費得予補助。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依規
定分二期分別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申請作業: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所需經費相關申請文件
(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報本部申請。
(二)依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後辦理之。
五、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單位應研提申請計畫書,其內容大綱如附件。
六、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申請單位於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金額掣據向本
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執行期間達六個月時,應繳交期中報告,達十二個月時
,應繳交期末報告,其間並應按月說明執行進度。期末報告經審議
後,繳交執行成果報告。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報告審核結果作為本部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
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接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辦理。
(二)本計畫案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