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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師生取得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採認執行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40106784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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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技職教育體系,結合企業需才之證照
    要求,適度採認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由本案諮詢會決審通過,向
    本部推薦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名單,以作為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有
    關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評鑑、增調所系科班及改
    名改制行政作業時之參考,以利技專校院結合證照發展特色,激發教
    師教學務實致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曾經承辦技專校院考試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補助原則
(一)以補助經常門經費為原則,並就計畫執行有關固定成本、變動成本
      及審查件數衡酌經費額度。
(二)人事費得予補助。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依規
      定分二期分別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申請作業: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所需經費相關申請文件
      (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報本部申請。
(二)依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後辦理之。


五、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單位應研提申請計畫書,其內容大綱如附件。


六、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申請單位於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金額掣據向本
      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執行期間達六個月時,應繳交期中報告,達十二個月時
      ,應繳交期末報告,其間並應按月說明執行進度。期末報告經審議
      後,繳交執行成果報告。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報告審核結果作為本部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  
      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接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辦理。
(二)本計畫案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