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
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相關經費及充實相關設備,以
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三、補助對象:設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
四、本部專案全額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之經費,包括資本門及
經常門;其補助基準及項目如下:
(一)資本門:
1、補助基準:每年補助各校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2、補助項目:電腦與其週邊設備、電腦軟體、圖書、測驗
工具、教學器材、輔助器具及其他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所需之設備。
(二)經常門:
1、補助基準:每年補助各校業務費,每校新臺幣八十萬元。
2、補助項目:補助各校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輔導區之特殊教
育輔導工作,項目如下:
(1)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配合本部政策,依據輔導區
教師需求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課程。
(2)提供教學支持相關資源:各中心依教師專長規劃建置
特殊教育教師教學支持資源,張貼於中心網頁,提供
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教學參考,並建立偏遠地
區特教教師輔導網絡。
(3)其他配合本部政策之交辦事項。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次年補
助經費計畫書及申請表,報本部審查。所提資本門申請補助項
目,應檢附特殊教育中心現有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並備註說明
需求。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審查後,於申請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核定。
(三)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均不
得再申請變更。
(四)臺北市所屬大專校院之補助經費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十;其餘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之補助經費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由受補助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案成果報告,應依計畫工作分項檢附相關紀錄(包括電子檔
),報本部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總務及會計單位,應實地瞭解財物採購、經費支
出、財產管理及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得副知本部會同派
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之特殊教育中心應於年度工作檢討會報告執行工作
成效。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補助學校,瞭解實
際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