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我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成效,
引導學校發展產學合作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經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或本部委託之專業評
鑑機構所辦理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量」,其評量結果依其學
校歸屬類別,於「爭取產學經費與效率」、「智權產出成果與應用效
益」及「產學合作成效廣泛程度」等各評量結果構面為績優者及卓越
進步者。
前項評量構面,得依各年度產學合作績效評量作業予以增減。
獲本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獎助之學校,同年度不得再請
領本獎勵金。
三、獎勵範圍及額度:
(一)評量結果構面之績優學校:各構面得予最高新台幣五十萬元獎勵金
,同一學校於不同構面得累計獎勵。
(二)評量結果構面之卓越進步學校:各構面得予新台幣二十萬元獎勵金
,同一學校於不同構面得重複獎勵。但同一構面已獲績優獎勵者,
不得重複予卓越進步之獎勵。
四、經費使用:
獎勵經費經常門為百分之六十,資本門為百分之四十,應支用於學校
產學合作業務推廣相關事宜,包括延聘專業產學人員人事費、業務費
及設備費等。
五、獲獎勵學校對產學合作,應訂定明確之考核規定,並成立單一專責之
產學合作單位推動產學合作各項事宜。
六、獲獎勵學校應提出其產學合作成果推動報告,並上網公告或發表,供
其他學校參考及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