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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四)字第1122600324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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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
  教育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師資生實踐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精神,以發揮教
  育大愛。

三、補助對象:參與本服務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
    二十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其計畫期程至遲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進
      行弱勢學生及幼兒(包括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與幼兒及都會弱勢學生與幼兒)之課
      業輔導及發展與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
      輔導。

    3、各大學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性質
      需要,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活動適度區隔。

    4、申請大學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
      校溝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史懷哲精
      神之教育情操融入服務計畫中。

    5、服務師資生與受服務學校學生及幼兒之人數比率,由各大學
      視參與學生及被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緣、學生及幼兒意願等
      擇定弱勢學校,或參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特
      殊地區及都會弱勢地區學校,建立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大學及受服務學校形成長期策略聯
      盟為目標,甄選師資生服務弱勢族群。受輔學生及幼兒,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學習表現低落之公立學校學生及幼兒為
      優先: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表現低落者。

  (四)受補助大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服務計畫之學校學生及幼兒
    收取任何費用。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基準:補助實際服務師資生人數,師資生人數壹百人以上
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二佰萬元;師資生人數五十至九十九
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三十至
四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捌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二十
九人以下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伍拾萬元,另考量服務學童
人數,將酌予增加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伍拾萬。

(二)支用項目:

1、師資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不包括
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用。

2、視計畫需要補助場地使用費及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
通或食宿等費用。

3、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
方式、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10、其他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
給補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大學應於
    本部核定文到一週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並依核定之服務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
    事先報本部核可;因可歸責於申請大學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
    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申請大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
    經費收支結算表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申請大學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服務成果報告(包
  括服務師資生名單及相關成果資料)送本部核結,服務成效列為次年
  度補助經費審核參據。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大學於辦理本服務計畫前,應積極進行校內外活動宣導,使
    更多師資生投入並參與;各式文宣、場地布置或活動手冊,得將
    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二)本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大學應舉行檢討會,了解師資生服
    務績效,並將具體建議併同成果報告送本部,作為後續推動本服
    務計畫之參據。

  (三)參與本教育服務之大學師資生確實完成本服務計畫期程達一百一
    十二小時以上,並提出教育服務檔案者,經學校認可後,得向本
    部申請核發「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服務證明
    」,並由各大學舉辦服務績優團隊或個人公開表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