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 三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