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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20031691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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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 三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