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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變更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0672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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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指依本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以本部為法人主管機關之學校法人。


三、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會福利事業,應檢具計畫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務報表與財
    產清冊,及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文件,報本部許可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辦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法人現況及問題分析,並檢附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之證明文件。
(三)擬興辦事業之設立計畫書及可行性評估。
(四)校舍空間之處理及財務規劃。
(五)學校法人債權、債務之處理措施。
(六)擬興辦事業之期程及應辦理之事項。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相關措施。


四、本部應會商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前點變更申請案。
    本部於許可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申請前,應
    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五、本部依前點規定進行改辦計畫之審查,必要時,得徵詢相關機關、學
    者專家之意見,並依法給予學校法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學校法人應於本部初審同意其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福利事業申請
    後二個月內,依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修正捐助章程,檢
    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
    。


七、學校法人於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申請案後三十日內
    ,應檢具學校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財產清冊及
    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許可,轉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
    ,並副知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前點變更登記聲請書之主管機關欄位,應載明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前點變更登記聲請書之內容,應依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九、本部應於學校法人完成變更登記後,依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關機關需
    要,檢送原學校法人相關之相關檔案資料。


十、學校法人之改辦事業計畫、財產清冊或相關證明文件涉有違反法令情
    事者,本部得撤銷原變更之許可處分,並公告之,同時副知變更後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