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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教師聘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51542A號;科會產字第111007216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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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因應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
校雙語部教學之特殊需要,並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及各
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雙語部外籍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基本條件:應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擬任課程
        之本學系或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位,並取得該課程合格教師證書
        或任教資格。
    (二)專業條件:
    1、擔任英語教學者,應取得英國、美國、加拿大等英語系使用
            國家各該年段、科別之合格任教資格,並持有證明文件。
        2、擔任其他語系教學者,應取得該語系使用國家各該年段、科
            別之合格任教資格,並持有證明文件。

三、雙語部本國籍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基本條件:
        1、持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
        2、具備任教外語之口語表達及書面撰寫能力。
        3、具國際觀及教授國際化課程之能力。
    (二)專業條件:
        1、擔任英語教學者,應具有以英語教授該專業科目之教學能力
            。
        2、擔任其他語系教學者,應具有以該語言教授該專業科目之教
            學能力。
    本國籍教師如聘任為雙語部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者,其資格應符合
    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之規定。

四、雙語部教師應為專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五、雙語部外籍教師之初聘以二年為原則,續聘得為二年。
  雙語部外籍教師於學年中途起聘者,其聘期以自起聘日起至該學年度
    終了時為止。

六、雙語部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
    法及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或依相關法令有需
    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應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

七、雙語部外籍教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