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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社教機構願景發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 1040093671 號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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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部屬社教機構特色發展,協助館所規劃中長程發展計畫,活化終身學習機能,特設教育部社教機構願景發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部屬社教機構整體營運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等事宜。

(二)督導部屬社教機構發展中長程計畫及策略之落實執行事宜。

(三)整合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對部屬社教機構之意見諮詢、建議及整合事宜。

(四)協調其他有關部屬社教機構之特色發展策略及工作要項事務等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以上人員聘兼,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部次長以上人員及相關司處主管五人。

(二)社教機構經營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二人,包括社教機構經營(博物館、圖書館)、營建管理、數位資訊等相關領域之人員。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部屬社教機構特色發展,協助館所規劃中長程發展計畫,活化終身學習機能,特設教育部社教機構願景發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部屬社教機構整體營運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等事宜。

(二)督導部屬社教機構發展中長程計畫及策略之落實執行事宜。

(三)整合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對部屬社教機構之意見諮詢、建議及整合事宜。

(四)協調其他有關部屬社教機構之特色發展策略及工作要項事務等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以上人員聘兼,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部次長以上人員及相關司處主管五人。

(二)社教機構經營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二人,包括社教機構經營(博物館、圖書館)、營建管理、數位資訊等相關領域之人員。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