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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健康教育專業能力提升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151156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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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提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教師健康教育教學專業能力三年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提升國小健康教育師資專業能力及健康教育教學成效。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四、培訓課程議題:
(一)九十八學年度:性教育及個人衛生。
(二)九十九學年度:人與食物、健康心理、消費者健康及藥物教育。
(三)一百學年度:安全與急救、生長發育與老化死亡、健康促進與疾病
      預防及群體健康。


五、組織分工:
(一)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建立人才資料庫。
      2.規劃培訓課程,辦理中央講師團培訓、種子教師培訓。
      3.建置健康教育專業教材教法資源網。
      4.組成中央講師團分區認輔縣市,提供協助及諮詢。
      5.就縣市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縣市執行。
(二)縣市應成立推動小組,由縣市教育處(局)召集,邀集課程督學、
      國教輔導團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輔導小組(以下簡稱健體輔導團)
      、中央講師團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規劃或研商全縣市之培訓計畫。
      2.選派國小健康教育種子教師參加培訓工作坊,以健體輔導團輔導
        員為優先。
      3.配合本部規劃自九十八學年度起縣市國小健體輔導團員中,健康
        教育專長之人數比率應達三分之一(以參加縣市種子教師團培力
        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者為認定基準)。
      4.適度轉化培力課程,並規劃設計學校培訓課程。
      5.以校為單位或鄰近學校組成策略聯盟進行培訓課程。


六、辦理方式:
(一)培訓課程分為三階段,依序為中央講師團培訓、種子教師培訓、種
      子教師進入縣市進行校本培訓,系統性充實現場老師健康教育專業
      素養。
(二)各縣市選派國小健康教育種子教師,以健體輔導團輔導員為優先,
      參加培訓初階及進階工作坊,藉由實作、分享、同儕回饋等方式,
      促使參與者達到專業水平,具備提升國小教師健康教育專業知能專
      家角色。
(三)縣市健體輔導團協同縣市種子教師團將培力課程適度轉化,並規劃
      設計縣市內學校培訓課程內涵,包括議題教學重點、示範教學、介
      紹現有之相關素材及資源後,依縣市本位規劃培訓計畫及培訓時程
      ,利用週三下午等時段,以校為單位或鄰近學校組成策略聯盟進行
      培訓課程,並由取得研習證書之縣市種子教師團擔任講座。
(四)由中央講師團培訓以地緣及專長分區認輔縣市,組成各區輔導團隊
      ,和縣市輔導團保持互動,且定期提供種子教師諮詢,輔導種子教
      師進入縣市進行校本培訓。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基準:
      1.九十八學年度:每一縣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加上
        各縣市公私立國小校數,每校補助以二千元計算。
      2.九十九學年度及一百學年度:每一縣市補助二十萬元,加上各縣
        市公私立國小校數,每校補助以四千元計算。
(二)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與各縣市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程度及辦理績效,予以調整。
(三)補助項目:
      1.師資鐘點費及出席費。
      2.教材印製費用。
      3.其他必要之支出。
(四)經費編列原則:申辦縣市應依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與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
      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縣市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研擬計畫送本
      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委請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
      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執行。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至本部會計處網站 http://www.edu.
      tw/accounting/index.aspx 「 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辦理。
(三)受補助縣市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四)各縣市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結,並應繳交書面報告及電
      子檔各一份(A4  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
      之分析(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
      之分析(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
      、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
      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
        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
        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
        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
        經費繳回本部。
  (四)受補助縣市應請參與校本培訓學校提供段考題目電子檔,以建立
        成效檢核及管控機制。
  (五)本部對受補助縣市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
        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