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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出版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三)字第1010248254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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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行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以下簡稱本刊)
    ,以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深究性別重要議題、鼓勵性別學術研究,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刊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編輯、發行
    等事宜。


三、本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出刊一期。


四、本刊置總編輯一人,由社會推展組推選後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
    本刊得視需要置副總編輯一人至三人,由總編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
    任之。


五、本刊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擔任執行單位,得置執行編輯、美
  術編輯、助理編輯等人員,協助編輯行政工作。


六、本刊常年徵稿,專題或專欄得以邀稿方式辦理。
    前項邀稿之對象為性別平等教育領域實務工作者或專家學者。


七、本刊稿件應送至少二名審查人匿名審查,經編輯會議審議通過,始得
    刊登。相關審查流程與處理原則,依本刊編輯作業流程辦理。
    前項審查費基準另定之。


八、本刊文稿內容如有爭議,總編輯與副總編輯應參酌專業意見取得共識
    後,由總編輯與發行人共同商議處理。


九、本原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