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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反毒宣講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軍(二)字第0980080675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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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法務部「反毒新策略」專案報告、行
    政院秘書長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臺法字第○九三○○九二八六
    二號函、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會管字第○九四
    ○○○○○八四號函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貫徹政府「反毒」決心,凝聚反毒共識、結合反毒力量,籌組「反
    毒宣講團」至各學校進行反毒教育宣導,以建立全民正確認知,共同
    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協辦單位: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縣(市)政府、縣(市)聯絡處
    經費代管學校及相關民間機構。


四、辦理時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一日止。


五、實施對象及時機:
(一)對象:教師、社團幹部及特定人員為主,每場次人數以不超過一百
      人為原則。
(二)時機:各級學校於排定每學期行事曆時,結合教師進修、社團幹部
      研習或特定人員教育宣導辦理,並列計教師研習時數。


六、課程安排: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講授參考題綱如附件一。


七、辦理方式:
(一)大專校院採個案申請補助方式辦理:
      1.申請作業:學校參考講授題綱及講座名冊,於實施三十日前檢具
        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二)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場
        次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辦理完畢。
      2.核結作業: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如
        附件五)及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報本部辦理核結。
      3.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核定金額百
        分之九十。(直轄市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規定辦理)
      4.補助基準:以補助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為基準。
(二)高中職以下學校採整體申請補助方式辦理:
      1.申請作業:學校參考講授題綱及講座名冊,依作業期程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二),函送或傳真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各縣(市)聯
        絡處完成申請作業,並於課程實施前一週與講座連繫確認,確保
        宣教如期實施。
      2.作業期程: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彙
          整所轄學校下年度場次之宣教日程表(如附件三),區分學期
          分別統計排定後向本部提出申請(各縣(市)聯絡處場次請中
          部辦公室統一彙整)。
     (2)各場次經費需求經本部彙整並簽奉核定後,函請各主辦單位開
          立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3.核結作業:申請場次限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實施完畢,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請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宣講成
        果統計表(如附件四)併經費代管學校出具之「經費收支結算表
        」(如附件五)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自存備
        查(如附件六)。
      4.補助原則: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直轄市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5.補助基準:以補助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為基準。
(三)申請逾時,導致作業不及單位,各宣講場次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支
      應。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補助各
    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一般規定:
(一)編組「反毒宣講團」:由本部函請各相關單位及機構推薦反毒宣導
      講座,聘請專家學者、精神科醫師、藥師、檢察官、觀護人、宗教
      人士及戒毒成功人士現身說法等方式,宣揚政府反毒政策及相關反
      毒知能。
(二)「反毒宣講團」講座由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確認一次,並
      依講座工作地區及宣教專長,按北、中、南、東、外(離)島等地
      區,公告於本部春暉網站(網址:http://140.111.34.206/inter-
      net/main/00home/home.aspx ),作為各級機關、學校課程安排參
      考。
(三)各申請單位配合措施:
      1.協調排定場次時,以學校所在地區之講座優先安排,並撙節交通
        費開支。
      2.規劃適當之場地,並布置與反毒相關之文宣品(可得由學校自行
        設計或向縣(市)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申請),增加活動
        吸引力。
      3.提供講座所需之視聽設備、教具教材。
      4.酌予印發講座所提供之講授大綱或參考資料予參加人員,以提昇
        宣講成效。
      5.指派學務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與活動進行。


十、考核:
(一)辦理本案有功之教育人員由本部檢討議獎,非教育人員由本部函請
      所屬機關依權責議獎。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聯絡處辦理成效列入本部統
      合視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軍訓工作訪視評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