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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060139141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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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知能,
以提升整體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 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辦理事項: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編列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年度預算事項。

2、規劃並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各類研習活動。

3、提供教師進修資訊等相關諮詢服務。

4、參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相關運作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5、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6、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之執行。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無償公
 布掛載、設置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以擴充豐富網站內教師進
 修資源。

2、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推動教師在職進修網
 路學習功能。

3、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四、補助原則:

() 補助方式:本部對縣市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基本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所需經
 常門及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 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 資本門:軟硬體設備項目如下:

a、教學設備汰換更新。

b、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c、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d、視聽設備。

e、空間改善。

f、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2、補助基準:採競爭性方式辦理,依下列指標審查縣市所提計畫並視
 本部預算額度擇優補助:

() 縣市教師人數及自編預算數。

() 配合本部政策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情形。

() 縣市提報之計畫內容及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 上一學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 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3、競爭性需求補助:為鼓勵縣市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及配合本部相關
 政策,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 前一學年該縣市教師平均進修時數為全國前五名。

() 該縣市教師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之比率。

() 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例如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提供師資培育公
   費生名額等。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補助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各申請案依審查結果作為
 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並由本部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
 額度。

2、補助項目:業務費及雜支,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於每年四月十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如附件一)、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該學年度擬辦理教師
 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空間地點及擬採購設備放置地點之配置平面
 圖,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縣市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同時提報逐年申請
 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使用年限及購置年
 份。

3、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地點如有異動,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明
 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移交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目列財產清
 冊。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中心者,應於提出工作計畫
 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以校為單位彙整後,於一月或七月當月檢具各申請案申請書(如附
 件三)及創用CC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一式三份,向本部委託維
 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案規劃採計之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並不得少於三小時。

3、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製作成
 符合SCORM 1.2標準(Sharable Content Object Reference Model)共享
 元件
參照模式檔案,並連同申請書上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

() 所提申請不符規定,得補正者,應於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補正;
  不得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由本部辦理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及需求項
  目之優先順序。

() 師資培育之大學:由本部委託維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學校聘
    請二位至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其需討論之申請案,提交學者專
    家進行複審

() 本部辦理審查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及實地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採購,
 並檢附招標、採購契約文件、採購明細表、採購項目配置平面圖及
 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3、縣市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驗收紀錄影本及收支結
 算表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報本部結案;其原始憑證應予留存,俾審計
 單位查核。

() 師資培育之大學: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一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俾審計單位查  
    核

()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送成果報告(包括
 學年度教師研習辦理場次、參加對象、人數等量化數據、驗收紀錄影
 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照片)。

2、本部補助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縣市應列財產清冊,妥善
 管理。

3、縣市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提出工作計畫向本部申請;
 其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避免
 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縣市執行績效列入本部往後
 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4、縣市應確實將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單位應將使用情形、人數及學員意見回饋等彙編為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2、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嗣後不再予以補助。

() 工作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

() 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獎勵相關人
   員。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縣市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應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維修經費。

() 受補助所產生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
    講義、教材或軟體等著作,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
    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進修研習之用。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
    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
    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製作及使
 用,應符合相關著作權法或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定。

2、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為授予學分者,應依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已公開
 於其他網站者,不得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